属地原则——美国长臂管辖的扩张
美国《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Restatement (Third)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重述》”)规定, 美国法律的域外适用, 至少必须符合以下四项原则之一:
属地原则——指美国有权对位于其领土内的人、财产和行为行使管辖权,该原则最为常见;
国籍原则——指美国基于对其国民的主权可以对在其域外的国民活动行使管辖权, 包括自然人、企业、飞机或船舶;
效果原则——指美国有权对在其域外的、(意图)对美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保护原则——指如果在美国域外的行为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美国就可以对此行为行使管辖权。
属地原则指美国有权对位于其领土内的人、财产和行为行使管辖权,域外管辖下的属地原则包括“主观属地”和“客观属地”。
主观属地管辖原则是指美国对在其领域内发生,但在其领域外产生了效果的行为进行管辖;
客观属地管辖原则(Objective Territoriality Principle, 即效果原则)是对国际法中属地原则的扩展,即当国外某行为对国内产生直接、可预见的实质性影响,美即可进行管辖。1987年《美国修订对外关系法重述》中,对此进行了宽泛规定,如果非美国居民有影响美国公民的意图,即使没有实施或没有实际影响,也应受美管辖。
总体而言,属地管辖原则强调行为与美国领土之间的联系,关注行为在美国领土内发生的影响程度,是最为常见的管辖原则。
加入“北美外贸微信交流群”,了解最新市场资讯!
属地原则——在美国境内的物项受EAR管辖
根据EAR Part 734.3(a)(1)——上图内容,在美国境内的物项受EAR管辖在美国境内的所有物品,包括在美国对外贸易区内的物品,或通过美国从一个外国转运至另一个外国的物品(过境美国);
举例1
例如,先从墨西哥到了美国再从美国出口的物品,也受EAR管辖。
举例2
例如,某国内手机制造厂商的终端产品手机销往美国境内,即使该终端产品在去往美国之前不受 EAR 管辖,根据属地原则,如果该终端产品返回到中国进行维修,此终端产品依旧受 EAR 管辖。
关于“美国”的定义
EAR PART 772—DEFINITIONS OF TERMS
United States: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he 50 States, including offshore area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 pursuant to section 3 of the Submerged Lands Act (43 U.S.C. 1311), 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Puerto Rico, and all territories, dependencies, and possess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cluding foreign trade zones established pursuant to 19 U.S.C. 81A-81U, and also including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as defined in section 2(a) of 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Lands Act (43 U.S.C. 1331(a)).
除非另有说明,包括50 个州,包括根据《水下土地法》(43 U.S.C. 1311) 第 3 节管辖范围内的近海区域、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以及美国的所有领土和属地,包括根据 19 U.S.C. 81A-81U 设立的对外贸易区,还包括外大陆架, 如《外大陆架土地法》(43 U.S.C. 1331(a)) 第 2(a) 节所定义。
感谢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