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帝汶商标异议的法定受理机构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National Directora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NPI),具体由该局下设的“商标审查与争议处”负责处理。异议案件由专业审查员或指定委员会审理,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专家参与裁决。
根据东帝汶《工业产权法》第45条,商标异议的提出需满足以下时间要求:
1、公告期内:异议须在争议商标的 官方公告发布后60日内 提交。
2、不可延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异议权,商标将进入注册程序。
例外情况下(如不可抗力),申请人可向DNPI申请恢复权利,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异议人拥有在先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或未注册但已实际使用的商标;
争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缺乏显著性:争议商标为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或缺乏显著特征。
3、违反公序良俗:商标包含种族歧视、宗教冒犯等违反社会道德的内容。
4、恶意注册: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仍恶意抢注。
5、证据要求:异议人需提交商标注册证书、使用证明、市场调查报告等文件。
异议人向DNPI提交书面申请(葡萄牙语或德顿语),并缴纳官方费用(约150美元)。
DNPI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完整性,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正。
异议受理后,DNPI将副本送达被异议方,并要求其在 30日内提交答辩。
审查员根据双方证据进行书面审理,必要时召集听证会。
听证会通常在答辩截止后60日内举行,双方可现场陈述意见。
DNPI在听证结束后9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支持或驳回异议。
裁决结果在官方公报公示,双方可在3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帝汶商标异议案件的平均处理周期为 12-18个月,具体时长受以下因素影响:
1、证据复杂性:涉及跨国商标、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可能延长至24个月;
2、程序延迟:补正材料、延期听证等环节可能增加3-6个月;
3、司法救济:若一方提起诉讼,案件可能进入司法程序(额外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