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深圳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领款手续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23〕5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以下简称《2022操作规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4〕5号)(以下简称《2024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本次办理领款的项目为2023年12月及2024年在我局申报的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请各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单位及个人(详见附件)按时办理领款手续。
小编将此次领款手续所涉及到的内容、办理方式、时间、信息确认、注意事项等相关内容为大家进行了整理。请各符合资助条件的申请单位及个人仔细阅读。
一、领款内容
(一)《2022操作规程》项目(2023年12月受理)
资助标准为:申请人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资助1500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5件。已经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减缴申请费或者实质审查费的专利,不予资助。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一)申请人在欧洲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0元;
(二)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或者日本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4500元;
(三)申请人在韩国特许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700元;
(四)申请人在英国专利局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1100元。
本条资助的申请金额不得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申请人是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关于申请金额不高于有关专利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的承诺函;
(四)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企业可以免交此项材料。
(二)《2024操作规程》项目(2024年受理)
1.第七条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评价后资助(含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后资助);
资助标准为:给予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每家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或技术研发活动,并且拥有稳定办公场所;
(二)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四)已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
(二)申请人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或者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国际化专业评价的相关佐证材料。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以下简称原规程)废止前符合原规程第九条资助条件,且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可以按照原规程给予资助。
(一)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二)获评广东省专利奖或杰出发明人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杰出发明人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三)获评深圳市专利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获评“中国商标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五)获评“中国版权金奖”的,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
资助标准为: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予以资助。每个申请人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
(二)申请人从国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专利权许可或者转让,并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且其专利许可备案或者转让登记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二)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的佐证材料;
(三)专利许可、转让的相关合同及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转让登记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四)实际支付专利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票据、银行回单。
资助标准为:对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且属于海外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50%给予扶持。同一申请人同一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件知识产权同一险种不重复资助。
(二)申请人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知识产权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用于投保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四)申请本条规定的资助的保险项目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相关保险项目资助。
(二)投保知识产权相关权属文件、保险保单及其缴费凭证,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
补贴标准为:对入池参与我市企事业单位发行的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的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利息与担保费的合计金额的50%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融资规模的3.5%,同一申请人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本项目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申请人所属行业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的意见》(深府〔2022〕1号)列出的20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细分领域和8个未来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点规划发展方向;
(三)作为入池企业参与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并获得融资,申请本条补贴时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并已还清本息,且还清本息的时间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四)同一笔贷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门获得过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贷款补贴;
(五)企业入池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达到3A等级。
(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评估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证书等贷款相关材料;
(三)由放款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统一出具的贷款付费文件、担保费付费文件等相关材料;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产业园区和专业市场等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为深圳市行业、领域、区域的企业和公众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提升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上年度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单位予以资助。资助标准为:获评优秀的,每家资助15万元,获评良好的,每家资助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年以上,且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二)参加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上年度评价并获评良好以上等次。
鼓励调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资助标准为:上年度对涉及深圳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调解成功达20件的调解组织,每家资助10万元,调解成功数每增加20件,增加资助10万元,同一调解组织每年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二)在深圳市拥有稳定的办公场所,具备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
(三)对涉及深圳主体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依法调解成功,未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调解费用。
多家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同一件知识产权纠纷的,由调解机构协商确定申请人,未能协商确定的,由排列第一的调解机构作为申请人。
(一)申请表,人民调解组织需同时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书;
(二)上年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成功的案件清单,以及对应的案件受理材料或案件委托材料;
(五)多家调解机构参与调解同一件知识产权纠纷的,提交协商确定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一)对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同一产品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只资助一次;
(二)对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一)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其他机构,在深圳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深圳市拥有稳定办公场所;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为人民政府(含新区、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并获得认定的,应由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资助申请,申请人应符合本项规定;
(二)获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或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权。
(二)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公告,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证书,或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公告。
鼓励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从业培训,夯实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基础业务能力。资助标准为:对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培训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标准对其所在专利代理机构予以资助,每家每年资助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分公司;
(二)申请人已与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为其在深圳连续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本条规定的资助时仍在职;
(三)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学历毕业生,最高学历毕业证的发证时间距离资助申请截止日不超过2年;
(四)申请人已建立从业培训课程体系并开展从业培训。
(二)新招聘专利代理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最高学历证书;
(四)申请人近2年开展的专利代理从业培训活动签到表、现场照片、培训课件等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在取得该资格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五)申请人在上述工作人员连续服务期间,均已依法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
符合上述多项情形的,均可提出申请,每人每项情形最多奖励一次。本项目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所申请项目对应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或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三)专利代理师或者职称获得者的身份证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件以及在申请人单位就职连续服务时长对应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支付凭证相关材料。
鼓励获得本条奖励的单位对有关个人给予奖励,有关奖励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及实施。
二、领款办理方式及时间
办理时间: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5月14日(含起止日当天),未按规定时间办理领款手续的将视为申请人放弃领款。
三、领款信息确认
https://cqt.szfb.sz.gov.cn/#/home
登录后,通过搜索“深圳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在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申报项目”栏,进入“深圳市2024年度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核准制项目领款”页面,在“申报方向”板块选择对应领款项目名称后,点击“立即申报”按钮,进入领款信息页面查看领款金额,并填写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项目明细可在领款信息页面下载查看)。
注:本次领款需根据不同项目分别进行领款确认,如您办理的领款涉及多类项目,请分别选择对应项目名称进行领款确认。
2.领款主体为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律所、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需要上传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3.领款主体为个人需要上传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二)开户户名请填写银行户主名与领款通知中公布的领款主体一致、账户状态正常且能顺利收款的银行账户信息(请提供基本账户,勿提供银行监管账户)。
(三)非个人领款主体:联系人应填写领款主体单位的员工信息;个人领款主体:联系人应填写本人信息。
四、注意事项
(一)非个人领款主体办理领款,需使用领款主体的广东政务服务网账号登录系统,账号安全等级需为五级(L3),“账号基本信息”中“法人证件号码”需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证件号码不符,请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账号实名核验窗口修改账号信息后重新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二)领款主体点击确认提交前请认真核对所填账户信息,务必确保银行账户信息真实且有效,如因账户信息错误或账户被冻结等导致资金被银行退回,则视为领款主体放弃领款,相关资金将上交市财政;
(三)确认提交账户信息后,请在“我的工作台”中留意办理状态,如有补正提示,请及时补正。如未及时补正视为领款主体放弃领款;
(四)资助款项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拨付,请留意查看所提交的银行账户到账情况;
(五)用于办理领款手续的开户行账号请提供基本账户,勿提供银行监管账户;
(六)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应由领款主体直接申报,不接受中介代理提交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不设置中介代理受理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