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国内外贸新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等。
5月国内外贸新规
1.5月1日起施行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3月27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为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海关依法征收滞报金。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5月6日起实施“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
3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44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优化试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部署,在有效维护国门安全的同时,促进贸易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改革优化试点。整合申报模式、优化概要申报项目。自2025年5月6日起实施。
3.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4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所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和采标主体的范围。二是建立国际标准全过程跟踪机制。三是明确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要求。四是强化版权政策要求。五是完善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和纠错机制。
4.4月27日起离境退税起退点从500元下调至200元
4月27日,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进一步丰富市场供给,优化退税服务,扩大入境消费。其中明确,下调离境退税起退点,境外旅客同日同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5.4月21日起实施船舶吨税缴款凭证和吨税执照自主打印改革
4月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56号(关于实施船舶吨税缴款凭证和吨税执照自主打印改革的公告),自2025年4月21日起,自我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缴纳船舶吨税后,应税船舶负责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下载并打印船舶吨税缴款凭证和吨税执照。
6.4月18日允许进口牛黄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
4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于来自不存在疯牛病疫情禁令国家(地区),且符合我国海关检疫要求和药品质量检验要求的牛黄,允许其试点用于中成药生产。试点时限设定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年,到期后根据试点工作情况,逐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牛黄进口使用相关工作。
7.4月18日起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
4月18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64号(关于优化原油炼制产品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的公告),为顺应原油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促进原油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对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措施进行优化,由按“复出口收率”计算调整为按“综合商品率”计算,实施参数化管理。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4月16日起《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生效
4月16日,农业农村部相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介绍说,经过多年准备和审慎评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决定加入《关于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港口国措施协定》,并于2025年3月17日向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递交加入书。《协定》于2025年4月16日,对中国生效。加入《协定》是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海洋渔业治理、维护国际渔业秩序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中国在加强港口国监管、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9.4月14日起废止部分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规范性文件
4月14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61号(关于废止部分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