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事项:合同条款要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合同条款内容要一致、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等。
出口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合同条款要体现我国的对外政策
1、交易对象、标的物、出口目的地等必须符合国家政策。
2、对哪些明确规定必须在国内办理投保的国家,不要强制对方接受CIF条件。
3、依据贸易的真实性,签订与其相对应的合同。不得从事“假自营、真代理”出口业务。
4、代理出口的,应由委托方申请退税并承担相应责任。
5、外贸企业出口的同一批货物,以自营名义出口,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二、合同条款内容要一致
1、成交条件和保险条款要一致。
2、成交条件与交货港口要一致。
3、币别、单价和总额要保持一致。
4、包装条件和刷唛标记要一致。散装货不能有刷唛的要求。
5、付款方式与装运期限要一致。
6、合同总数量与分批装运的数量要一致。
7、交货期与信用证开到日期要一致。
8、有的格式合同对某些条款是填写内容或供选择的,在制作合同时要正确填写或删除。不删除或删除错误都会导致条款内容。
三、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明确
1、交货目的地港须写明确国名或地区名及港口名称。
2、合同的交货期,信用证开到日期的书写必须要有年、月,不能只写月,没有年。
3、对包装条件的规定应明确,应例明用什么包装及每件的重量。
4、必须明确保险由谁办理,并明确保险险别及适用条款。
5、应有短溢装比例,一般散装大宗货物为5%-10%,杂件货为1%-5%。
6、在合同中必须明确支付方式。对信用证必须明确是不可撤销的,并须明确开到地点、时间和到期地点、受益人名称。
7、对合同中啧头标记应争取按国际通行做法制做。
8、整船出运货物往往会涉及滞期或速遣条款,应视情况附上一份运输条款。
四、加强审核,尽量避免差错
1、合同签订前、后,应对合同号、买方地址、电话、电挂、电传、成交方方式、单价、币制、包装重量、目的地港、短溢比例、保险、信用证等条款,一仔细进行审核,防止错、漏。
2、防止英文拼写错误和中英文意思表达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