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欧盟成员国,爱沙尼亚的商标制度深度融合欧盟规则,同时依托高度数字化的行政体系实现高效运作。其商标异议制度为在先权利人提供了清晰救济路径,以下从五大核心维度解析:
一、爱沙尼亚商标异议受理机构
爱沙尼亚商标异议由 爱沙尼亚专利局(Eesti Patendiamet, EPA) 统一管辖:
EPA:负责商标审查、公告、异议受理及行政裁定,全程通过 电子系统(e-töölaud) 处理。
司法救济:对EPA裁定不服的,可向 塔林行政法院(Tallinna Halduskohus) 起诉,最终可上诉至 爱沙尼亚最高法院(Riigikohus)。
二、爱沙尼亚商标异议提出时机
1、公告触发:通过EPA形式审查的商标申请,在 《爱沙尼亚商标公报》 上电子公告。
2、异议窗口:自公告日起 3个月 内(不可延期),利害关系人需通过EPA电子系统提交异议。
逾期可转为 无效宣告程序(基于相对理由需在注册后5年内提出;绝对理由或恶意注册无时限)。
三、爱沙尼亚商标异议申请依据
依据《爱沙尼亚商标法》(Kaubamärgiseadus)第11-13条及欧盟法规,分两类理由:
(一)绝对理由
(二)相对理由
与在爱沙尼亚/欧盟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相同/近似商标冲突,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可能导致混淆;
与享有声誉的商标(相同/近似)冲突,可能无偿利用或损害其显著性。
3、代理人抢注或恶意注册(如阻碍竞争对手的商标囤积)。
四、爱沙尼亚商标异议流程(全程电子化)
异议人(或本地代理律师)通过 EPA电子系统 提交异议书,需包含:
2、形式审查:EPA在 5个工作日内 审核材料完整性(缺失可补正,但需在异议期内完成)。
EPA将异议材料电子送达被异议人,给予其 2个月 答辩期(可申请延期1次,最长1个月)。
被异议人提交电子答辩后,异议人可在 1个月 内提交反驳意见或补充证据。
EPA基于书面材料裁决,原则上 不举行听证会(除非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败诉方可向 塔林行政法院 起诉(时限:收到裁定后 30天),法院可能要求EPA重新审查。
五、爱沙尼亚商标异议周期
从提交异议到裁定: 7-12个月(80%案件在9个月内完结)。
利用 2个月答辩期达成和解(如签署共存协议),可即时终止程序,平均节省10个月时间。
非欧盟企业必须委托 爱沙尼亚注册律师 或 专利代理人 提交异议。
所有材料需用 爱沙尼亚语 提交(非爱语证据须经 国家翻译中心认证)。
若冲突商标为欧盟商标(EUTM),建议优先通过 EUIPO异议程序(覆盖全欧盟);仅针对爱沙尼亚市场的商标选择EPA程序更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