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审查程序概览
(一)提交申请
1.申请主体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都可以是欧盟商标(EUTM)的所有人,并且一般都可以成为向主管局提起的诉讼的当事人。唯一的例外是对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所有权的某些限制。
公司或其他法人团体,如果根据对其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有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订立合同或完成其他法律行为,以及起诉和被起诉,则被视为法人。
在EEA[包括欧洲联盟(欧盟)、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内有住所、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人,在商标或外观设计事务中向主管局提起的任何诉讼中无须代理。在EEA内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在EEA内没有主要营业地或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法人,必须由EEA内的代表代理,除非指定代表不是强制性的。
2.申请人信息
2.1 EUTM申请确定当事人身份所需的信息有:(1)名称;(2)地址;(3)如果是自然人,其住所所在国;如果是法人实体,其住所或所在地或营业地所在国。
2.2 EUTM申请代表人:
在EEA的所有成员国中,法律程序中的代理是一种受监管的职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在向主管局提起的申请中,代表分为以下几类:
(1)法律从业人员[EUTMR第 120(1)(a)条]是专业人士,根据国家法律,他们完全有权在国家主管当局代表第三方。
(2)其他专业人员[EUTMR第 120(1)(b)条]需要符合更多条件,并需要被列入由EUIPO确定的专业代表名单(EUIPO专业代表名单)。EUIPO将这些其他专业人员统称为 “专业代表”。
(3)最后一类代表由作为向EUIPO提起申请的当事人的雇员组成或经济上有联系的法人的雇员。
(二)审查程序
1.申请阶段
EUTM 申请可以通过电子、邮寄或快递方式提交,对于通过EUIPO用户区提交申请的申请人,EUIPO可提供称为 “快速通道 ”的加速程序,一旦提交了欧盟商标 (EUTM) 申请,主管局将给予一个临时申请日期,并签发一份收据。但只有在支付申请费后,申请日期才会确定。
2.审查阶段
2.1 签发收据后,主管局用欧盟所有官方语言对商标的语言要素进行语言检查,并编写欧盟检索报告。欧盟检索报告会指出可能与 EUTM 申请相冲突的在先权利。但是,即使检索报告没有指出任何类似的在先权利,在 EUTM 申请公布后,仍然可以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检索报告的结果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公布前撤回 EUTM 申请,监督函将会把类似的新 EUTM 申请通知在先 EUTM 的持有人。
2.2 在审查程序中,主管局审查以下内容:申请日期、手续、分类、优先权和/或适用的优先权、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定以及绝对驳回理由。申请人将被告知任何不足之处,并有2个月的时间进行补救和/或提交意见。
3.公示阶段
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将被接受公布,并送交翻译成欧盟所有官方语言。
如果申请符合所有受理条件,则予以公布。
审查员必须确保在适用情况下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1)申请文件号;
(2)申请日期;
(3)商标的表现形式;
(4)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说明;
(5)除文字商标外的商标类型说明,例如图形商标、形状商标、位置商标、图案商标、全息图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动作商标、多媒体商标和其他商标;
(6)商标说明;
(7)颜色代码;
(8)《维也纳分类法》中的形象要素;
(9)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
(10)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
(11)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12)第一语言和第二语言;
(13)尼斯分类法中的商品和服务;
(14)提交的优先权数据;
(15)提交的展览优先权数据;
(16)经备案的资历数据;
(17)转化数据。
一旦审查员确认所有这些要素正确无误,且EUIPO收到所有欧盟官方语言的译文,申请将被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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