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香港专利无效制度采用纯司法审查模式,完全由法院主导而无行政无效程序,其运行逻辑与内地行政无效+司法审查双轨制存在根本差异。以下从制度框架、核心规则及实操要点三方面解析:
一、制度基石:司法中心主义
1. 法律依据
核心法规:《专利条例》(第514章)第91-103条
判例法源:遵循英国普通法传统(如Windsurfing创造性判断标准)
2. 管辖机构
唯一入口: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Court of First Instance)
终审权:可上诉至上诉法庭(CA)及终审法院(CFA)
3. 专利类型与无效关联
关键差异标准专利虽基于指定局授权,但香港法院有权独立审查有效性(见Teva v AstraZeneca [2017] HKCFI 571)。
二、无效启动:两条核心路径
1. 侵权诉讼反诉(主流路径)
触发条件:被诉侵权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反诉
优势:可同步解决侵权与有效性争议,避免重复诉讼
举证责任:无效请求方承担(证明标准:可能性平衡)
2. 不侵权宣告之诉
适用场景:潜在侵权人主动澄清权利状态
双要件:需同时主张(1)自身行为不侵权,(2)专利无效
风险:败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视为自认实施)
三、无效理由与证据规则
2. 证据特殊规则
语言成本:非英文证据需认证翻译+公证(增加30%-50%成本)
技术专家:法院依赖双方专家证人(常见领域:医药/通信/机械)
证据开示(Discovery):可强制专利权人披露研发记录
四、诉讼程序关键环节
流程耗时:18-30个月(受证据复杂度影响)
五、跨境衔接机制
1. 大湾区仲裁条款
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香港仲裁庭可就内地关联专利有效性作出裁定,但需满足:
当事人协议选择香港仲裁
无效主张限于内地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 跨境证据互认
内地公证文书可直接作为证据(依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
技术鉴定报告(如中国知识产权局检索中心出具)可被香港法院采纳。
六、企业应对策略
2. 证据优化技巧
创造性争议:组合使用专利文献+技术标准+商业文档(如产品手册)
语言成本控制:优先挖掘英文/PCT现有技术
专家证人:选择具中国专利审查经验的技术专家(加分项)
3. 风险预防
专利布局:高价值技术申请标准专利(虽耗时但稳定性高)
自由实施调查(FTO):提前筛查香港短期专利(无效率达68%)
七、制度优劣评析
优势:
司法审查严谨(参考英国百年专利法理)
仲裁裁决跨境执行力强(尤其大湾区)
劣势:
无行政程序导致中小企业维权困难
短期专利质量漏洞易被滥用
实务建议:
涉港专利争议应尽早启动有效性评估,优先通过反诉无效降低诉讼总成本;对核心专利建议同步申请中国同族专利,形成双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