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美国市场,床垫必须跨越的两道安全防火墙
对于想要将床垫出口到美国的制造商和经销商来说,16 CFR Part 1632 和 16 CFR Part 1633 这两项防火安全标准是必须严格遵守的技术法规。它们共同构成了床垫进入美国市场的"安全双保险"。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这两项标准的要求与区别。159**2636**2084
16 CFR Part 1632(香烟闷烧测试)模拟的是床垫接触未熄灭香烟等阴燃火源时的抵抗能力。其核心要求是:样品被香烟烧焦的焦痕长度不超过2英寸(约5.08厘米)。
16 CFR Part 1633(明火测试)则更为严苛,它模拟床垫在遭遇明火(如燃烧的床单) 时的抗燃烧性能。它要求床垫在测试中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30分钟内热释放速率峰值不得超过200千瓦(kW),且前10分钟内总热释放量不得超过15兆焦耳(MJ)。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项标准并非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出口美国的床垫通常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标准的要求。
16 CFR 1632 适用于多种床垫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16 CFR 1633 的适用范围与1632大致相同,但也明确指出其适用于整套床垫(mattress set)。
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睡袋、枕头、不带填料结构的水床和充气床、汽车车厢用垫、摇篮垫、婴儿背带等多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