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注册常见问题】什么样算 “近似 / 易混淆”?
在和客户们沟通关于美国商标注册的问题时,我们最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到底什么样的商标才算是“近似/易混淆”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审查的到底是他们的字形、读音、含义还是商品关联性?我们在设计、取名美国商标时,改如果做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
在美国商标法中,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易混淆”(Likelihood of Confusion)需综合评估 商标本身 和 商品/服务关联性 两大维度。根据《兰哈姆法》(15 U.S.C. §1052(d))及判例法(如 In re E.I. du Pont de Nemours & Co.),USPTO和法院采用 “杜邦因素”(DuPont Factors)进行多维度分析。以下是具体判断标准及实务建议:
1、字形相似性(Visual Similarity)
例:“LUXE” vs. “LUME”(字形高度相似,易混淆)
“MICROSOFT” vs. “MICROSOFTZ”(尾部字母差异不足以消除混淆)
2、读音相似性(Phonetic Similarity)
例:“KNIGHT” vs. “NITE”(发音相同,商品类别重叠时构成混淆)
“APPLE” vs. “APL”(发音差异显著,可能不混淆)。
3. 含义相似性(Conceptual Similarity)
翻译或隐含意义相同:不同语言的商标若含义相同,可能被认定为近似。
例:中文“飞鸟” vs. 英文“FLYING BIRD”(含义相同,商品相关时构成混淆)
“BLACK HORSE” vs. “DARK STALLION”(概念相似,但需结合商品判断)。
二、商品/服务关联性(Relatedness of Goods/Services)
同类商品/服务:如“NIKE”运动鞋 vs. “NIKEY”运动鞋,即使拼写差异也可能被拒。
若两者通过电商平台销售且目标用户相同,即使商品类别不同,仍可能被认定混淆(如 In re St. Helena Hospital 案)。
颜色、声音、立体商标:如蒂芙尼蓝(Pantone 1837)与近似色号用于珠宝类商品。
小品牌可能因大品牌的跨类扩张被驳回(如 Beam v. Tequila Cuervo 案中“HORNBITO”被认定与“HORNBIL”混淆)。
中文拼音或直译可能触发英文近似商标审查(如“XIAOMI”需规避与“SHOWME”的读音混淆)。
使用USPTO的 TESS数据库 结合专业工具(如Corsearch)进行 全因素检索(字形、读音、含义+商品关联性)。
重点关注前4个字母/音节 的相似商标(USPTO审查惯例)。
提交并存协议(Coexistence Agreement,需证明实际市场无混淆)。
若收到 Office Action(审查意见),需从商品差异或消费者注意力角度抗辩(如提供市场调查报告)。
“SHELL”文字商标 vs. “SHELL”图形商标,因商品(石油与餐饮)无关联,最终获准注册。
2、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 v. 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MOVIEBUFF” vs. “MOVIEBUFFS”,因商品(影视数据库与录像租赁)关联性高,被认定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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