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以,但有严格条件:纯软件、纯算法、纯商业方法本身不能被授权;必须与硬件协作、解决技术问题、产生技术效果,才符合日本专利法的 “发明” 定义。
日本专利法第 2 条第 1 项:发明是利用自然规律的高度技术思想的创造。
软件、程序本身(仅代码 / 算法):不属于 “利用自然规律”,原则上不合格。
软件 + 硬件协作:通过计算机 / 设备具体实现信息处理、控制或技术效果 → 合格。
商业方法:纯人为规则、商业模式、经济逻辑 → 不合格;但计算机化 + 技术手段 → 可合格。
软件信息处理通过硬件资源具体实现(CPU、内存、传感器、网络、外设等)。
形成专用机器 / 方法:软件 + 硬件协同,实现特定技术目的。
方法权利要求:计算机执行的步骤流程(必须有技术效果)。
系统 / 装置权利要求:含处理器、存储器的硬件结构。
程序 / 存储介质:可被计算机读取、执行的程序(必须依附硬件使用)。
控制工业设备、机器人、汽车 ECU 的算法
图像 / 语音处理、信号降噪、通信编码
数据库优化、压缩加密、网络路由控制
AI 模型训练 / 推理的硬件实现架构、加速方法
纯数学公式、算法原理、理论方法
仅在通用计算机上执行的抽象步骤(无技术改进)
仅改变数据表现形式、无技术功能的软件
纯商业模式、营销方法、金融规则、交易流程 → 不合格
计算机系统实现 + 技术手段 + 技术效果 → 可合格
技术问题:解决系统效率、安全、数据处理、自动化等技术问题
技术手段:专用硬件、分布式架构、加密、数据结构、通信协议
技术效果:提高处理速度、降低资源占用、防篡改、高可靠、自动控制

方法:写明计算机执行步骤、数据处理、硬件交互
系统:写明处理器、存储器、输入输出、网络模块等结构
禁止:纯功能描述、纯商业规则、纯算法步骤
技术问题:现有技术的缺陷(速度、精度、安全、效率)
技术方案:软件如何控制硬件、数据如何流动、模块如何协作
技术效果:明确量化效果(处理时间、准确率、资源占用、稳定性)
不写 “纯算法”“纯方法”,必须绑定硬件环境
不强调 “商业优势”,重点写技术改进、技术效果
避免 “在通用计算机上实现”,突出专用化、技术改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