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浙江某机械制造公司
债务方:加拿大某公司
拖欠金额:117600美元
拖欠时长:7个月

浙江公司与加拿大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68000美元的设备采购合同。双方约定:发货前,加拿大公司支付30%的货款作为定金;剩余70%尾款于提货验收后30日内付清。
浙江公司如约将货物运出,但加拿大公司在提货后却未按期支付尾款。
浙江公司通过邮件、电话多次索要货款,均被加拿大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起初对方称“公司负责人出差”后又称“资金周转困难”最后竟直接不再回复。
浙江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双方债务关系明确、欠款金额具体,且无纠纷;
(2)债务企业成立于2019年,地址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企业在营,公开信息中无诉讼记录,且整体财务状况良好,完全具备还款能力;
(3)该案逾期7个月,诉讼时效充足,可以实施非诉催收,但是债务方恶意拖欠意图明显,还需进一步施压推进案件进展。
催收结果
第一阶段:律师函施压
催收律师向债务方发送正式律师函,列明欠款信息,并设定1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函件发出后第7天,债务方负责人主动致电,承认欠款,称因资金周转紧张请求30天宽限期。
第二阶段:谈判与方案确认
催收律师对债务方“一次性付清”的承诺持审慎态度,经施压协商,双方达成两期付款方案:首期支付58,800美元(尾款的50%),30天内支付剩余款项。债务方法人代表以个人邮箱发送书面确认函。2026年1月底,债务方按时支付首期款项。
第三阶段:尾款跟进与结案
第二期付款截止日前一周,催收律师发送友善提醒邮件。2026年3月初,债务方支付剩余58800美元。至此,117600美元尾款全额收回。
案件启示
1、律师函在加拿大催收中的实际效果
本案再次验证了专业律师函在加拿大催收中的有效性。加拿大商业文化中,收到律师函被视为“事态即将升级”的明确信号。与普通催款邮件不同,律师函由持牌律师签发,函中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如诉讼时效),使债务方清楚地认识到:若不积极应对,将面临诉讼、判决、执行等一系列法律后果,既耗费时间成本,也影响商业信誉。
实务中,律师函的威慑力取决于两个要素:一是发函律师的资质,加拿大各省对律师执业有严格监管,持牌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正式法律效力;二是函件内容的针对性,笼统的“将采取法律行动”远不如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列明诉讼后果来得有效。
2、分期付款谈判的风险控制要点
本案中债务方最初请求“一次性付清”的30天宽限期,但催收律师并未直接接受,而是设计了两期付款方案。这一安排基于以下风险控制考虑:
若直接给予30天宽限期,到期后债务方可能再次失信,届时催收需重新启动,时间成本更高;
通过首期50%款项的支付,可验证债务方的履约诚意——首期按时支付,说明债务方确有还款意愿和能力;若首期违约,则债权方可及时转入诉讼程序,避免继续等待。
在分期付款谈判中,建议坚持以下原则:首期比例不低于30%;所有付款承诺应以书面形式确认、避免口头约定,明确约定违约后果。
3、加拿大催收沟通的合规要点
本案催收过程中,催收律师严格遵循了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相关规定。在加拿大进行债务催收,需特别注意以下合规红线:
(1)沟通对象限制:仅可与债务方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沟通,不得联系其雇员、家属、业务伙伴或客户透露债务信息;
(2)沟通时间限制:不得在晚间9点至次日上午9点之间拨打电话(各省具体时段略有差异);
(3)沟通频率限制:不得在短时间内反复拨打催收电话,构成骚扰;
(4)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公开债务人的违约信息,包括在社交媒体或公开渠道发布催收信息。
违反上述规定,债务方可向各省消费者保护部门投诉,催收机构可能面临罚款或牌照吊销的风险。
4、信用调查前置的价值
本案中,债务方在催收介入后能够顺利履约,与其整体财务状况正常密切相关。若债务方已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催收难度将大幅增加。这提示出口商:在交易前对买方进行信用调查,可以有效规避高风险客户。
对于加拿大买方,建议通过以下渠道获取信用信息:
(1)企业信用报告:通过催全球母公司格兰德等机构调取企业信用报告,可了解买方注册信息、股东结构、付款记录、法律诉讼等;
(2)企业注册查询:通过格兰德查全球平台可查询公司基本信息,包括注册日期、状态、董事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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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额试单:对于首次合作的大额交易,可先以小批量订单测试买方的付款履约情况,再逐步扩大交易规模。
跨境催收的最终目的不是“赢了官司”,而是“收回款项”。选择专业、合规的非诉催收渠道,在适当时机介入,往往能以最低成本实现这一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