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山东某机械出口商品有限公司
债务方:孟加拉国某公司
涉案金额:38.5万美元

山东公司与孟加拉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38.5 万美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孟加拉方进口液压机用于其车身钣金件生产线。
出于对孟加拉国进口政策的遵循及对资金安全的考量,双方约定采用 “即期付款交单(Sight D/P)”, 结合 “凭单日还款”的模式。
然而,一个关键的风险隐患被埋下:双方并未使用常规的信用证(L/C),而是依赖于一份形式发票和孟加拉买方通过其位于吉大港的一家商业银行发出的跟单托收指示。
货物通过陆路运输从印度过境至贝纳波尔陆港后,山东公司通过国内托收行寄出了全套正本提单。孟加拉代收行确认收到单据后,并未在指示要求的“即期”时间内付款,而是以“进口商需办理央行通告项下的纳税登记”为由,将单据“放行”给了买方。山东公司查询船公司系统发现,货物已被提走,而银行迟迟不支付货款,甚至无法出具拒付通知书。
山东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催全球协助。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齐全、且已履行发货义务;
(2)债务公司在营,资产雄厚,完全具备还款能力。但公开信息中显示,近期有另一笔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存在止付记录;说明对方曾有过恶意拖欠的前科;
(3)该案主要矛盾在于孟加拉国银行涉嫌违规放单,导致货款被拖欠。在实施催收操作时,不仅需要针对债务方还需对银行进行施压。

催收结果
催收律师采取“法律威慑+金融制裁”的非诉高压策略:
第一步:施压银行(法律函件破局)
催收律师并未直接催买方,而是直接向银行的总经理发出《律师函》 。函件引用《孟加拉银行法》及央行外汇管理通告,指出银行“未付款即放单”构成重大违规行为。同时,律师明确告知,将依据《跟单托收统一规则》向孟加拉国央行外汇调查部正式投诉。一旦投诉成立,该银行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甚至暂停外汇经营权限。
第二步:施压买方(利用 CIB 黑名单与信用证冻结)
在银行开始紧张后,催收律师转而联系债务方。策略不是谈判,而是“通知”:告知债务方,由于其在 D/P 项下的恶意拖欠行为,我方将在 72 小时内向孟加拉国信用信息局(CIB)提交负面报告。在孟加拉国,一旦进入 CIB 黑名单,该企业及其董事将无法获得任何银行融资,所有进出口信用证均会被银行拒绝开立。
在发出 CIB 黑名单警告后的第 5 天,债务方资金调度员主动联系债权方,全额支付了 38.5 万美元货款。从委托到回款,全程历时 35 天,未启动诉讼程序。
案件启示
1、 拒绝“记名提单”与“D/P”的组合,拥抱“保兑信用证”
本案之所以被动,根源在于 D/P 项下银行信用介入不足。孟加拉国《外汇管制法》虽允许非信用证支付,但执行层面极度不规范。
针对孟加拉市场,必须坚持 “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且务必加具保兑。
孟加拉商业银行受制于央行,虽然不再为“非信用证”业务兜底,但在传统 L/C 下,银行付款责任并未豁免。
建议:在交易中务必要求买方通过渣打银行、汇丰银行等国际信誉较好的孟加拉分行开证,或者由国内银行找一家国际大行加具保兑,以确保“单证相符就必须付款”的原则不被当地司法干预。
2. 警惕“听天由命”式拖延,善用“孟加拉支付令”威慑
孟加拉债务人为避免影响其进口信用等级,通常具备偿付意愿,但极度缺乏偿付时效性。在本案的非诉催收中,我们成功的关键在于让债务人相信我们将“采取行动”,而非“持续谈判”。
建议:在催收函件中,必须明确引用 《孟加拉阿达拉特债务追讨法》。该法规定了一种“简易判决”程序:对于银行单据或承兑汇票产生的债务,原告无需经过繁琐的举证质证,即可申请 “支付令” 。一旦法院发出支付令,债务人若不在30天内提出异议并缴纳保证金,法院将直接查封财产。作为非诉策略,告知债务人律师费已预留,将直接申请支付令,往往比讨论分期付款更能击穿其心理防线。
3. 善用“信用黑名单”作为终极执行手段
孟加拉国是一个典型的“信任经济”社会,信用即生命。本案最终回款的核心动力并非来自银行账户余额,而是来自对 “商业死刑”的恐惧。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债权方应要求买方提供其 “纳税人识别号(TIN/BIN)” 及“进出口商注册号(IRC/ERC)” 。一旦发生拖欠,无需急于诉讼,可先通过孟加拉当地律所向 “孟加拉信用信息局(CIB)”和“孟加拉工商联(FBCCI)” 提交正式违约通知。一旦列入黑名单,该买方不仅无法开立新信用证,其所有清关手续都将被海关拦截。在孟加拉,行政合规制裁比法院强制执行令更让进口商恐惧,因为前者几乎没有申诉缓冲期。
4. 约定境外仲裁条款,规避本地保护
本案若非诉失败,下一步并非在孟加拉起诉。孟加拉高等法院虽然专业,但案件积压严重。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由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或“孟加拉国际仲裁中心(BIAC)” 管辖,并适用英国法。根据《纽约公约》,该裁决可在孟加拉直接申请执行。通过引入境外中立地的仲裁机制,可以有效对冲孟加拉当地法院在保全和执行环节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