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江苏某机械配件公司
债务方:沙特阿拉伯某公司
拖欠金额:542127美金
拖欠时长:18个月

据江苏公司陈述:双方本是合作多年的交易伙伴,各负其责、交易顺畅。但此次沙特公司却突然拖欠其542127美元的尾款。
询问后,对方法人称:
由于原总经理违规挪用公款,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导致公司现金流出现了重大问题。当前己方需要先处理银行贷款事宜,之后才能开始偿还江苏公司欠款。
这期间江苏公司曾派人上门了解具体情况,鉴于前期合作良好,便当场与沙特公司签署了书面还款协议:双方约定,再给予沙特公司3个月账期,3个月后每个月需偿还5万美元,直至还完为止。
江苏公司本以为自己与其“共患难”能换来“真心”,不料3个月后,对方只称:问题还没有解决,让江苏公司再等3个月。
同时在这段时间里,江苏公司曾咨询过催全球商账经理,我司前期评估后发现,对方确实存在资金问题,且公开信息显示中有多起经济纠纷诉讼记录。好在公司还在营,建议江苏公司尽快委托实施本土催收。
但是江苏公司在考虑后,仍旧选择再等等,然而这一等便是长达十几个月。江苏公司再次找到催全球准备委托的时候,告知我方:沙特公司不仅再次食言,还引导己方给其开低价发票用于避税,但是配合对方开了发票,也未能成功收到其还款,不仅如此,还遭遇了沙特公司不回消息、失联的“冷暴力”。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01
该案债权资料相对齐全,能够证明双方交易真实存在,且还款协议能有效证明涉案具体金额;但是债权方违规低开发票造成了重大瑕疵,导致合同发票金额不一致,极有可能无法收回应得货款,甚至还面临相应违规惩罚。
02
债务公司虽然显示注册在营、但是情况属实不乐观,最新财务数据不仅显示其入不敷出,且还有多起在诉记录。
03
该案逾期18个月,还在诉讼时效内,虽然可以尝试催收,但是债务方失联、恶意拖欠意图明显,回款难度较大。

案件催收
本土催收律师接案后,立即使用合规手段向债务方进行施压,但对方始终保持沉默。鉴于此,催收律师敏锐的察觉到债务方反应存在异样,便立即开展面访调查。
结果发现:债务公司注册及商业地址早已换人经营,经调查得知债务方法人早将经营场所卖掉,虽然企业状态显示在营,但是已成为一个空壳公司;且债务方当前正面临多起财务诉讼案件,法院因此冻结其所有银行账户及交易。
催收律师判定,此前债务方种种操作均是为了稳住债权方、拖延时间,以便“跑路”,由于错过了最佳催收时间,导致催收困难。
当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尝试寻找其他方案施压,挽回损失……

案件启示
1 、还款协议并非“保险箱”,错过执行窗口将陷入被动
本案中,江苏公司在签署还款协议后未及时跟进执行,轻信对方“再等三个月”的口头承诺,导致错失了早期催收的黄金窗口期。
外贸企业在对方违约后,应立即启动专业催收程序,而非反复等待对方“解决内部问题”。协议的价值在于执行,拖延只会让债务方获得更多转移资产、规避债务的时间。
2、低开发票是“饮鸩止渴”,既损债权又涉合规风险
为配合债务方“避税”而低开或变更发票金额,是本案中债权方最严重的失误之一。这一行为不仅导致债权金额与合同、发票不一致,极大削弱了债权凭证的证据效力,还可能被当地税务部门认定为参与税务欺诈,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外贸企业必须坚守合规底线,任何以牺牲真实债权凭证为代价的妥协,都是不可逆的致命伤。
3、面访尽调不可替代
债务方“失联”往往是资产转移的信号,面访尽调不可替代。
本案中,催收律师通过面访发现债务公司已人去楼空、法人变卖资产,揭示了对方“表面在营、实则空壳”的真实状态。
外贸企业在催收过程中,不能仅依赖电话、邮件等远程沟通,尤其在对方沉默或推诿时,必须通过本土律师或专业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及时掌握债务方的经营实况与资产变动。
4、早调查、早介入、早施压,时间即债权价值
债务方以“内部资金问题”“银行贷款优先”等理由拖延还款,往往是其偿债能力恶化的前兆。本案中,若江苏公司在逾期初期即委托本土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与施压,极有可能在债务方资产尚未转移、账户未被冻结前实现回款或保全债权。
外贸企业应建立“逾期即启动风控”的机制,而非将“合作历史”作为继续等待的理由。同时,需树立“时间即债权价值”的理念,在逾期发生之初即启动催收与法律评估,避免因拖延导致债务方陷入多案缠身、资产归零后才被动介入,错失主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