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江苏某家用纺织品出口企业
债务方:荷兰某公司
拖欠金额:76650欧元
账龄: 63天

双方签订了一份价值109500欧元的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为:30%预付款作为定金 + 70%收货后30天内支付。
江苏公司在收到预付款后,按约履行了生产、备货、出运义务,荷兰公司则通过鹿特丹港完成清关交货,并签署了收货凭证。
然而直到约定的尾款支付日届满,荷兰公司却并未按约打款。江苏公司立即启动自行催收向其索要尾款,对方不仅不支付,还以“终端市场销售不及预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再延期90天支付。
江苏公司与对方纠缠2月有余,办法用尽;只能找到催全球协助,希望借助专业机构的本土压力,尽快收回余款、实现债权。
案件评估
(1)债权资料相对齐全,且无纠纷;
(2)根据初步调查,荷兰公司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本正常;虽然现金流周转偏紧,但仍有支付能力;从公开信息中查到近3个月有其他供应商催收记录,属于习惯性逾期,是明显的经营风险信号;
(3)该案逾期63天,时间较短,有利于实施催收操作。

催收结果
第一步:律师函锁定法定利息与催收费用,明确“拖延成本”
荷兰本土催收律师接案后,立即向债务方发送了正式律师函。函中援引荷兰《民法典》明确指出:
(1)债务方已逾期63天,依法应支付法定利息(按年息8%计算,截至发函日利息约1050欧元);
(2)若持续拖欠,我方将依法主张法定催收费用,结合欠款金额计算,这也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
(3)要求债务方在14日内支付本金76650欧元 + 应付利息1050欧元,共计77700欧元,否则将委托法警启动正式催款程序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步:债务方申请减免,我方设置限时让步窗口
债务方收到律师函的第10天主动联系了催收律师,对方承认债务金额无误,但表示“资金确实紧张”,请求免除全部利息,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金76650欧元。
催收律师评估后认为:债务方首次回应态度较为配合,且本金支付意愿明确,可给予一次性限时优惠。
在与债权方商议后,同意了免除利息,但要求债务方在7个工作日内全额支付本金。同时明确:该优惠为一次性政策,一旦失约即刻作废,我方将恢复追索全部利息、催收费用,并立即委托法警出具正式催款令。
第三步:债务方再次失约,法警正式出具催款令
约定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方未支付任何款项,也未作出合理解释。
催收律师判断对方系假借协商拖延时间,便于当日委托荷兰法警向债务方送达正式催款令,并附加了法警送达费用(约150欧元)。
催款令明确告知:
(1)此前免息优惠已作废,债务人需在14日内(至2025年4月16日)支付:本金76650欧元 + 利息1050欧元 + 法警费用150欧元,共计77850欧元;
(2)逾期仍不履约,我方将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支付令,取得生效文书后启动强制执行,依法查封库存货物、冻结银行账户;
(3)本次逾期及涉催记录将录入荷兰商会信用系统,下调企业信用评级,留下失信登记。
第四步:14天窗口期内达成和解,全额收回本金
正式催款令送达后的第三天,债务方再次联系催收律师,表示愿意支付本金,请求再次免除利息及法警费用。
催收律师评估利弊:
若执意追索 1200 余欧元附加费用,债务方大概率继续拖延,进入诉讼后将产生 2000-3000 欧元执行费用,且额外耗费 2-3 个月时间。综合考量,放弃小额附加费用、快速收回本金为最优方案。
但是鉴于债务方已有失约前科,催收律师未轻信其口头承诺,而是要求签署书面和解协议,并约定债务方须在5日内支付76650欧元本金,逾期则协议失效、恢复全额追索。
催收律师严密跟进债务方付款进展,2026年4月14日债权方公司账户确认收到76650欧元。该案顺利结束。

案件启示
1.善用法外催收费用条款
荷兰法下的“法外催收费用”是一项被中国出口企业严重忽视的强大工具。荷兰《民法典》是欧洲各国中对债权人最为友好的催收费用条款之一。
与很多国家“催收费用需实际发生且合理”的模糊标准不同,荷兰法直接给出了固定比例计算标准。
这意味着,只要债务人逾期,债权人即可主张一笔可观的法定催收费用,而无需证明实际支出了多少。本案中,债务方若坚持不付款,将面临一笔不小的额外催收费,这正是其放弃拖延、选择和解的核心原因。
建议:对荷贸易合同中,应明确援引荷兰《民法典》或在发票上注明“逾期付款将依法产生法定利息及法外催收费用”。催收启动时,第一封律师函就必须提前计算并明示这两项费用,让债务方第一时间看到拖延的真实成本。实务中,很多债务方在见到具体数字后会迅速付款。
2. 巧用法警催款令
法警催款令是介于律师函与法院判决之间的“黄金施压工具”。
荷兰司法体系中,法警是具有公权力的独立司法官员,其发出的正式催款令在法律心理上远重于普通律师函。且该程序不要求债权人立即发起全面诉讼,仅需证明债权存在即可启动。
14天的法定反应期精准地给债务人留下了“付款或提出异议”的选择空间,而大多数有支付能力但拖延的债务人会选择在期限内付款,以避免进入强制执行和信用记录受损。
建议:在荷兰催收中,不应跳过法警催款令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耗时长(通常6-12个月)、成本高(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可能的担保金),而法警催款令的成本仅为几百欧元,14天内即可完成。
出口企业遭遇拖欠时积极配合催收律师,与荷兰本地法警机构建立快速对接机制,确保能在催收启动后10日内完成催款令的委托与送达。
3. 对失约债务人坚持“书面协议+付款跟踪”
“资金周转困难”不等于法律上的无责抗辩,出口企业应果断启动法律程序。
荷兰法律对金钱债务的履行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以“自身销售不佳”“下游回款慢”为由请求延期,在法律上几乎不具备抗辩效力——这是买方的商业风险,不应转嫁给卖方。实践中,荷兰法院极少支持此类延期请求,除非债务人能证明已进入濒临破产的客观状态。
建议: 收到买方以“经营困难”为由的延期请求时,应立即启动两项动作:
一是通过荷兰商会(KvK)或Graydon、催全球母公司格兰德等机构调取其最新信用报告,核实是否存在其他逾期或破产预警;
二是同步发出正式催款函,明确告知逾期将产生法定利息及催收费用,绝不轻易同意无成本延期。债务人若真有困难,应要求其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息分期付款方案,而非单方面让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