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浙江某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债务方:印度某公司
拖欠金额:247833.05美元
拖欠时长:18个月

浙江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口了多批 PVC 发泡板;但每次货物交付后,对方都会留一部分尾款未支付,浙江公司顾及到对方是长期合作的大客户,便没有立即催收。
直至印度公司不再下单,浙江公司才发现对方拖欠的货款金额竟已累计至24万美元之高。
浙江公司立即启动自行催收,印度公司虽承认债务事实并表示有还款计划,但始终未按承诺实际履行付款义务。双方纠缠18个月,直至印度公司失联。浙江公司认为对方在恶意拖延时间,但苦于自身催款能力有限,故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完整,债权方已履行己方义务,案件无纠纷;
(2)债务方成立于2006年、在营,且近期一直有货物进出口记录,初步判定其具备一定的还款能力;
(3)该案逾期18个月,还在诉讼时效内,可以尝试实施催收操作。

催收结果
催收律师接案后,利用自身渠道资源成功联系到了债务方,经过本土施压,对方承认欠款及金额。但表示因自身财务及现金流问题,希望能够分期偿还欠款。
催收律师居中协调,双方最终意见达成一致,签署了还款协议:根据印度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247833.05美元的欠款分7期偿还,前1-6期,每月30日前支付35404美元,最后一期支付35409.05美元。
催收律师持续紧密地跟进付款进度,2026年6月24日债务方完成最后一笔欠款支付,该案顺利结束。

案件启示
1、切勿因“长期合作”而放松风控底线,建立动态客户信用管理制度
本案中,债权方因印度公司是“长期合作的大客户”,在对方屡次拖欠尾款时选择了容忍与等待,而非及时干预,最终导致欠款累计至万美元。这种“关系优先于风控”的思维在外贸中小企业中尤为常见,也是导致坏账风险持续累积的核心原因。
建议:外贸企业应摒弃“老客户不会出问题”的侥幸心理,建立动态的客户信用评估机制。具体而言:
(1)每半年对核心客户的经营状况、付款记录、行业信誉进行一次复盘,及时发现异常信号;
(2)为每个客户设定授信额度上限和最长账期,一旦触及预警线(如连续两笔订单出现尾款拖欠),立即暂停赊销并要求补充增信措施(如部分预付、银行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老客户的信用风险往往不是突然爆发,而是逐步累积的,唯有制度化的动态监控才能及时发现并阻断风险蔓延。
2、赊销交易必须明确结算节点,杜绝“尾款习惯性滞留”
本案中,印度公司在每一批货物交付后均留有部分尾款未支付,这种“分批走货、批批留尾”的模式明显异于正常的商业结算习惯,已构成危险信号,但债权方未能及时警觉并予以纠正。若在首笔尾款出现异常时即采取行动,后续累计的20余万美元损失完全可以避免。
建议:在赊销或部分赊销的交易结构中,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每批货物的独立结算周期及逾期违约责任,杜绝“货款滚动累积、账目混同不清”的操作方式。
对于连续两批货物均出现尾款逾期的情况,应视为重大风险事件,立即启动风险应对程序:暂停新订单生产或出运、要求对方提供书面还款承诺及明确时间表,并视情况委托专业机构介入催收。国际贸易中,结算纪律的松弛是对债务方违约行为的变相鼓励。

3、拖欠超过3个月仍未解决,应立即启动专业催收程序
本案中,浙江公司自行催收与印度公司“纠缠”长达18个月,对方虽屡次口头承认债务、表态愿意还款,却始终未付诸实际行动。在此期间,债权方不仅错失了最佳的催收时机,还承受了巨大的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消耗。大量实践表明,债权方自行催收的有效施压窗口期通常不超过3个月,超过此期限后,债务方对债权方的催收要求将逐渐产生“抗药性”,继续拖延只会徒增损失。
建议:外贸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催收时间表与决策阈值:
逾期30天内以商务友好沟通为主,了解原因并确认还款时间表;
逾期60天仍未收到款项,应升级为正式书面催告并明确告知后续法律后果;
逾期超过90天而自行催收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应立即启动专业催收通道,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国际商账催收机构、通过当地律师发函或采取法律行动。时间的拖延不仅不会让债务人回心转意,反而会使其转移资产、隐匿财产,持续削弱后续追偿的实际效果与可能性。
4、谨慎选择交易方式,从源头防控信用风险
本案采用纯赊销(OA)方式,即货物先行出运、货款事后结算,本质上是债权方向债务方提供了无担保的信用融资,风险敞口完全暴露,且无任何第三方信用保险对冲。当债务方现金流出现问题时,债权方在付款顺序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既无物权保障也无第三方兜底机制,回收预期完全取决于债务方的付款意愿与经营状况,风险极高。
建议: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应确立“信用分层、因客施策”的交易方式原则。对新客户或信用评级不明的客户,优先采用预付款+尾款见提单副本(如30% T/T in advance + 70% T/T against B/L copy)的付款方式,或者在交易中保留对货物的控制权(如采取信用证+全套正本提单控制),确保货款未到账前物权不转移。
对于确需给予信用账期的老客户,也应根据其实际信用表现设定合理的赊销额度和账期上限,做到“动态监控、有进有退”。条件允许时,建议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将不可控的国家风险与买方信用风险适度转移,在发生拖欠时能够获得一定比例的赔付,有效缓冲损失冲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