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1WIPO 国际局:仅做纯形式审查
审查依据:《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及 WIPO 实施细则,只核验文件、格式、费用、分类等程序要件;原属国已经先行核验国际申请与基础商标保持一致,国际局不再重复核验基础商标真实性
1、申请主体与文书格式合规性
申请书填写完整、无缺项;官方限定工作语言(英文 / 法文 / 西班牙文)使用合规;商标图样清晰度、尺寸、格式符合上传标准;彩色商标附带色标说明、黑白稿要求达标。
申请人名称、地址、代理信息填报规范,无明显信息错乱。
2、指定缔约方合法性
核查所勾选的保护国家 / 地区属于马德里体系生效缔约方,不存在无效、已退出的辖区指定;区分协定纯缔约方、议定书缔约方的指定规则冲突问题。
3、商品 / 服务项目与尼斯分类审查(高频补正项)
商品服务名称表述规范,不得模糊、宽泛描述;必须匹配尼斯分类标准译名,WIPO 有权要求申请人修正不标准名称。
类别划分正确,商品服务被归入对应尼斯大类;不核查范围宽窄(范围管控由原属局负责),只审查分类编号书写无误。
4、规费缴纳核验
核对基础注册费、指定国补充费、单独规费、附加费金额足额、到账及时;缴费主体、缴费流水匹配申请案号,欠费、金额不足会下发不规范通知书。
5、优先权、后期指定、变更等附项形式校验
优先权声明填写格式、优先权文件提交形式合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商品等后续业务的表单格式无误。
6、整体材料闭环核验
确认原属局已出具核验证明并正常转送案卷;整套资料无缺失附件;存在瑕疵下发不规范通知,给予 3 个月补正期,逾期未更正则驳回该国际申请World Inte...。
7、审查通过动作:
载入国际注册簿、刊发《国际商标公报》、下发国际注册证书,同步把注册资料推送全部被指定国商标局。
Part2各国主管局(领土延伸审查):实质审查
国际注册证书≠各国商标专用权凭证,各国依据本国商标法自主审查,法定驳回时限一般为 12 个月(议定书)/18 个月(协定),超期未下发临时驳回,商标在该国自动生效受保护。审查分为绝对禁用理由审查、相对冲突理由审查两大板块,部分国家还包含形式复核。
1)绝对理由审查(商标本身能不能注册)
显著性审查:标识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固有显著性;通用名称、描述性词汇、单纯装饰图案、功能性外形会被驳回;经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的,部分国家允许举证确权。
禁用标志排查:核查商标是否包含国旗、国徽、官方标识、国际组织标志;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存在不良文化影响、宗教敏感元素、欺骗性描述(产地、品质、原料虚假标注)。
其他本国强制性规定:部分国家禁止姓氏、地理标志、官方认证标识作为商标注册;医药、食品、烟草等特殊行业的商标前置管制要求核验。
2)相对理由审查(和在先权利是否冲突)
官方数据库检索:检索本国在先申请、在先注册商标,判断商标近似 + 商品服务类似,是否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在先合法权利覆盖:核查在先版权、外观专利、商号名称、知名姓名权、肖像权、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等在先民事权利冲突。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针对本国已认定驰名商标,即使商品不类似,若容易误导公众、弱化驰名商标辨识度,可驳回注册申请。
3)配套程序审查与国别特有要求
公告异议程序:多数国家审查初审后刊登官方商标公告,设置异议期,接收第三方异议申请并进行异议审理。
属地代理强制要求:大量国家(中国、欧盟、日韩、东南亚、中东等)要求境外申请人必须委托本国执业商标代理机构接收官方文书,无本地代理可直接下发驳回。
使用意图 / 实际使用要求:美国、加拿大等国审查阶段即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欧盟、德国等现阶段强化审查期使用意图核验,无真实商业使用计划极易被驳回。
商品服务本地化翻译适配:将外文商品名称适配本国官方用语体系,不合规会要求修改或驳回对应项目。
下发文书:不合格出具临时驳回通知,通过则直接在该国领土延伸生效、核发本国保护证明文件。
Part3两项审查核心区别总结
1、审查层级:国际局只做全球统一程序校验;各国主管局决定单一国家内是否获得商标权。
2、法律依据:国际局适用马德里统一规则;各国适用各自国内商标立法,标准差异极大。
3、驳回后果:国际局驳回 = 整件国际注册失败;单一国家驳回仅代表该国无法获得保护,不影响其余指定国效力。
4、审查核心:国际局只管 “资料齐不齐、格式对不对、钱交没交”;各国审查 “商标合不合法、会不会撞在先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