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坦桑尼亚上诉法院作出重要裁决,认定坦桑尼亚尚未将《班珠尔议定书》纳入国内法,因此通过ARIPO(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班珠尔体系注册的商标在坦桑尼亚境内不具法律效力。
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原因?
1、国内法未转化:坦桑尼亚虽于1999年加入了《班珠尔议定书》(ARIPO商标保护条约),但坦桑尼亚实行二元制立法体系,国际条约未经坦桑尼亚议会立法转化为国内法,不能直接在境内生效。坦桑尼亚现行《商标法》并未承认ARIPO注册在国内的效力。
2、法院判决否定:2025年9月26日,坦桑尼亚上诉法院在“Lakairo vs Kenafrica”案中明确裁定,因《班珠尔议定书》未在国内法化,ARIPO注册商标在坦桑尼亚境内不具法律效力,无法作为侵权诉讼或维权的依据。
3、官方政策调整:2025年10月,ARIPO发布官方通知,确认坦桑尼亚(坦噶尼喀地区)已不具备根据《班珠尔议定书》获得指定保护的资格,不再接受通过ARIPO指定坦桑尼亚的新申请。
实际影响与风险
1、无法维权:仅凭ARIPO商标注册证书,无法在坦桑尼亚法院主张商标专用权,无法对侵权行为(如假冒、抢注)进行有效维权,也无法在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以拦截侵权货物。
2、无法对抗本土权利:若他人在坦桑尼亚本土抢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ARIPO商标无法对抗本土在先权利,极易导致市场被动。
3、权利“悬空”:已通过ARIPO指定坦桑尼亚的商标,在坦桑尼亚境内仅属于“纸面权利”或“幽灵权利”,无法产生实际的法律保护效果。
应对建议
若需在坦桑尼亚获得实际、可执行的商标保护,必须放弃对ARIPO的依赖,直接向坦桑尼亚官方主管机构提交国家单独商标注册。
区域独立注册:坦桑尼亚大陆(坦噶尼喀)与桑给巴尔(岛屿)实行两套相互独立的商标制度,两地商标互不通用,需分别向坦桑尼亚大陆的商业注册与许可局(BRELA)及桑给巴尔的商业许可与注册局(ZBPRA)单独递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