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宁波某电器有限公司
债务方:意大利某公司
拖欠金额:4.2万欧元
拖欠时长:7个月

宁波公司按合同向意大利老客户出口了一批家用电器配件。双方交易历史良好,通常采用T/T预付30%,余款见提单副本付清。
但此单货物出运后,意大利公司突然变卦,称因自身现金流压力,要求改为“先付50%货款,我方电放提单,剩余50%货款延期60天支付”。考虑到是老客户且金额不大,宁波公司便同意了这一请求。
然而,延期付款日到期后,意方并未如约打款。宁波公司多次邮件、电话催讨,对方起初以“银行系统问题”、“负责人休假”等理由拖延,之后便不再回复邮件。宁波公司自行追讨数月无果,无奈之下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齐全,债权方已履行出货义务;
(2)根据初步调查,债务公司在营,但其近期有税务执行记录,且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已申请了“债务重组协商程序”,这表明其确实面临严重的财务难题;
(3)该案逾期7个月,虽在意大利诉讼时效内,但还需尽快实施操作。

催收过程
正式催收遇阻,识破“债务重组”缓兵之计
催收律师通过PEC认证邮箱向债务公司发送了正式催款函。对方法务回应:承认交易及欠款,但表示公司正在进行债务重组,根据法律,所有债务需暂停追讨,无法立即支付。
催收律师当即指出:该程序并不自动中止债务追讨,我方仍有权依法主张债权,且若启动司法程序,只会让重组进程因新增法律纠纷变得更加复杂。
祭出支付令,直击重组“命门”
经过多轮协商,对方仍不为所动。鉴于此,催收律师向罗马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此举对已进入重组的公司具有独特施压效果:
打破重组保护伞:支付令的司法介入,直接打乱其主导谈判的节奏,撕开债务重组协商程序的“受保护”外衣。
制造两难困局:40天异议期内,不提异议则支付令生效,我方即可强制执行;提出异议则转入普通诉讼,而意大利一审平均耗时3至5年,足以拖垮其整个重组计划。
无论选哪条路,都将给其重组制造重大法律障碍。
施压见效,达成和解
支付令提交数日后,债务方主动寻求和解,表示不愿因小额欠款影响重组大局。
在催收律师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4.2万欧元,我方撤销支付令申请。2026年7月底,宁波公司确认收齐款项,顺利结案。

案件启示
1. 警惕“临时变更付款方式”的信号
本案中,意大利客户在合作多年后突然提出“先付一半、电放提单、余款延期”的要求,正是其现金流恶化的前兆。
外贸交易中,任何偏离历史惯例的付款变更请求,都应当被视为风险预警信号,而非基于信任轻易让步。遇到此类情况,应第一时间核查客户近期经营状态,可借助信用报告或专业风控机构摸底,再决定是否调整赊销额度。
2. “债务重组”不是护身符,法律工具照样能施压
意大利的“债务重组协商程序”为公司提供了缓冲空间,但并不自动中止所有债权追讨。
本案中,催收律师精准利用这一法律漏洞,明确指出我方仍可依法主张债权,并通过申请支付令,成功撕开对方的“保护伞”,迫使客户重回谈判桌。了解当地法律边界,才能不被对方的话术牵着走。
3. 支付令——意大利催收的“速效利器”
意大利支付令程序允许法院仅凭书面证据快速签发,跳过冗长的庭审,特别适用于债权关系明确、证据完整的案件。
本案从提交支付令到达成和解仅数日,充分证明这一工具的高效威慑力。
对出口意大利的企业而言,证据齐全时,支付令是成本最低、见效最快的司法手段之一。
4. 自行催收3个月无果,果断升级手段
本案拖欠7个月后委托介入,虽在可操作范围内,但已有债务重组等复杂因素叠加,增加了谈判难度。国际收账经验表明,逾期6个月内是催收黄金期。
建议外贸企业在自行催收3个月无实质进展后,立即委托专业机构介入,利用本土化律师资源和法律工具抢占先机,避免夜长梦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