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商品的品质条款和数量条款中都可规定一定的机动幅度,因此,品质条款和数量条款中也可采用“大约”、“左右”等之类的笼统含糊的字眼。
多选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略有不同而造成的违约,可在合同条款中作出某些变通的规定,这时可使用( )条款。
A.凭样品买卖B.品质机动幅度C.凭确认样买卖D.品质公差
单选对于大批量交易的散装货,因较难掌握商品的数量,通常在合同中规定()。
A.品质公差条款B.溢短装条款C.立即装运条款D.仓至仓条款
单选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货物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约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作价。
判断发盘不一定要明确规定有效期,未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同样可以为受盘人接受而成立合同。
单选在交货数量前加上“约”或“大约”字样,按惯例《UCP600》的规定这种约定可解释为交货数量不超过()的增加幅度。
A.0.1B.0.05C.0.025D.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