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美国针对中国的进口关税税率实然发生超越一般理智人可以预见的超高改变,将会导致中国出口企业与美国进口商的正常商品交易遭遇措手不及的毁灭性打击。这种情势变更会使交易各方的交易面临困难与不可预见的损失,因此,我们建议中国出口企业在针对如下情况,采取相应法律许可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维持交易的进行、控制及避免突发的经济损失。
(一)若进口商已取得提单
1.此种情况下,出口企业的风险主要为收款结算风险,如果是后T/T方式,则存在进口商提货后缴付高额关税清关,并拒绝支付货物尾款甚至全部货款的风险。此时,中国出口企业主要的应对措施如下:
(1)若进口商拒绝付款,且出口企业已经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可以境外买方欠款为据进行报损索赔,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提单、合同、发票等),按流程申请索赔。
(2)若未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可以优先考虑通过与进口商协商关税分担方式,避免货款全损;若无法与进口商协商的,则可以考虑在合同约定基础上,通过仲裁(如有约定)、委托催全球介入调解、诉讼解决,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或临时禁令,防止进口商转移商品。
2.如果出口贸易采用的是D/P或信用证等方式结算,则进口商付款赎单已经支付尾款,外贸出口企业无具体应收账款风险,但需要防止进口商欠付其他订单货款造成坏账。此时进口商拒绝支付其他订单货款的,如已购买过出口信用保险的,应当及时报损索赔。未购买信保,则尽快委托催全球介入催收。
(二)若进口商未取得提单或货物未交付收货人
进口商未取得提单,货权仍在中国出口企业,但进口商可能以关税为由拒绝提货或要求降价,货物滞留港口可能产生高额滞箱费、仓储费等额外费用。建议出口企业根据货物性质:
1、及时发函明确告知承运人或货运代理,要求他们不得无单放货给境外进口商。
2、与进口商协商承担一定比例关税后放货给进口商,或与进口商协商延迟清关,货物放置堆场发生的滞箱费由进口商承担或协商分担,并视关税政策出现转机时再行清关。
3、协商不成或者进口商拒提货物情况下,及时与承运人协调货物转运或退运。转运方式下,可以考虑与相关国家买方确定购买意向;退运方式下,需要审视退运后重新包装后的销售或处置价值。在转运、退运等成本高于货值或者无实际意义情况下,及时将货物弃货或将货物抵偿给承运人,避免运费等损失进一步扩大。如采取弃货措施的,建议弃货前与承运人国外代理确认当地弃货操作方法的流程,咨询并评估弃货是否涉及违法弃置、环保、再处理责任,避免次生法律风险。
4、通过催全球调解或仲裁/诉讼解决与进口商之间的争议。
若出口企业已经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采取前述措施前,建议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或征得其同意(若需要)。
货物在运输途中、进口商尚未取得货物时,进口商可能以关税政策变更为由要求降价或拒收货物。
1、出口企业需要控制提单,并告知货运代理和承运人不得无单放货。
2、基于货物性质,出口企业与进口商应协商如下可能:
(1)若进口商明确弃货的,要求其出具弃货声明并配合办理转运或退运手续(若需要)。
(2)若进口商接收货物但需要出口企业分担关税的,出口企业注意通过协商确定一定比例分担关税方案,将损失尽量降低到较少或最低程度。
(3)与进口商协商在货物到港之后延迟清关,将货物放置堆场或保税仓库发生的仓储费、滞箱费等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或协商分担,并视关税政策出现转机时再行清关。
(4)与进口商协商暂时转运至邻近国家港口,通过当地转售或在当地符合原产地规则下进行改换包装出运至进口商。
3、若与进口商协商不成或进口商弃货情况下,则根据货物性质:
(1)选择继续运输和交付,并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收取货款,在出现欠款时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时报损。
(2)可行的情况下,及时和货运代理和承运人沟通,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3)在货物到港后及时办理退运、转运或转售。
(4)在货物因关税影响导致原合同履行已无价值或无意义时,及时选择弃货或抵偿承运人运费,避免损失扩大。
4、出口企业可以通过催全球调解或仲裁/诉讼解决与进口商之间的争议。
若出口企业已经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采取前述措施前,建议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或征得其同意(若需要)。
本文综合整理自浙江律协公众号,转载请注明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