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详细盘点已生产完毕但尚未发运的货物,记录产品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及贮存条件,确保掌握货物现状,为后续调拨和处理做好准备。
2、出口企业与进口商充分沟通,考虑结合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约定,说明由于突发的关税政策调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当前交货安排;同时明确表示请求延期履约,为双方后续协商留出空间,争取客户理解并达成共识。
3、出口企业与进口商协商变更交付期限、结算方式或采用分批装运,避免立即整批交付可能导致的风险及后T/T等不利结算方式;或在取得进口商付款承诺或保函后,再决定将货物交付运输。
4、密切关注物流渠道和仓储成本,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考虑采取分批出库、延迟运输等措施,降低一次性出货风险。
5、根据货物性质及贸易术语,出口企业若无法取得进口商付款保障的,可以考虑停止装运,并及时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由(若适用)发函暂停(不是终止)订单或协议,并留存好关税变动通知、政策文件、合同约定证明、履行困难证明等材料,等待关税政策出现转机。
6、若关税政策长期无转机,则根据货物性质,出口企业可以考虑及时与进口商协商终止协议,重新作出包装改换或其他处理,出口至其他国家客户或内销处置。在上述过程中出口企业需要考虑知识产权风险的防范措施。
7、与银行、保理公司或贸易融资机构合作,探索在货物出库前对账款进行融资的可能性,通过信用证、保函及其他流动性安排,提前回笼资金。
8、通过第三方调解或仲裁/诉讼解决与进口商之间的争议。
若出口企业已经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采取前述措施前,建议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或征得其同意(若需要)。
1、对已生产产品进行详细盘点与价值评估,分析变现或再生产的可行性。特别在进口商未明确继续履行意愿时,可为决定是否继续加工或改制其它产品提供依据。
2、对半成品进行市场匹配评估,提前调研国内或其他出口市场的需求情况。在原订单风险加剧的情况下,及时转换为其他销售渠道,降低库存损失风险。
3、基于货物性质,出口企业可以考虑优先与进口商协商,明确其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进一步协商交付期限及结算方式,以取得更安全、更可靠的付款保障。争取改变原先不利的结算条款(如直接T/T)为能保障资金安全的信用证、部分预付款或提供银行保函的方案;缺乏足够付款保障时,要求更高比例的预付款,或提前扣除部分金额作为风险备用金。
4、如进口商要求继续履行且不愿意修改结算条款或提供付款保障的,则出口企业需要核实是否已经购买以及能否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5、充分评估合同中允许终止与损失分担条款的具体适用范围。若进口商未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则基于货物性质,出口企业可以考虑及时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若适用)为由向对方发出通知,启动暂停或终止合同的程序,通知中应明确说明因关税政策突变导致履约风险。双方结合预付款/定金条款协商损失分担方式。所有相关政策、邮件沟通记录、生产进度及库存情况归档备查。
6、如半成品有潜在其他市场客户,则可继续生产(此过程中需要考虑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如没有其他市场需求,则需直接停止继续生产,并通过合理方式降低损失。
7、通过第三方调解或仲裁/诉讼解决与进口商之间的争议。
若出口企业已经购买出口信用保险,在采取前述措施前,建议征求保险公司意见或征得其同意(若需要)。
1、在启动采购或生产前,对订单进行全面的风险预评估,衡量原材料采购、生产启动等环节可能遭遇的市场或政策风险。同时,对合同履行成本进行估算,为后续可能的合同解除或调整做好数据支持。如果订单风险较高,则应优先保护公司资金和资源,避免过多投入而无法迅速转投其他市场。
2、出口企业可以考虑优先与进口商协商,明确其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并进一步协商交付期限和结算方式,以取得更安全、更可靠的付款保障。如进口商要求继续出货且不愿意修改结算条款或提供付款保障的,则出口商需要核实是否已经购买以及能否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3、如进口商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出口商可以考虑与进口商及时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合同,或依据合同中有关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的条款,提前发函通知对方暂停或终止合同。该通知应详细说明因关税政策调整而导致的履约风险变化,形成书面记录,为后续法律争议提供依据。
4、如已收取预付款或定金的,视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5、针对生产启动前可能产生的违约或合同解除情况,提前预留部分风险备用资金,应对由于供应链调整或合同解除带来的潜在损失,确保企业资金流动性不受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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