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制度是专利法体系中的核心防御机制,旨在平衡权利垄断与公共利益。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专利无效制度兼具成文法规范与判例法弹性。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路径、证据规则、脱欧影响等维度,系统解析英国专利无效制度的运行逻辑与实务要点。
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Patents Act 1977, Section 72)
英国《1977年专利法》第72条明确规定了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以下六类:
1. 新颖性缺失(Lack of novelty)
绝对新颖性标准: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优先权日之前,已通过以下方式被公众所知(无论地域):
例外情形:根据第2(4)条,若披露行为源于申请人或其前权利人,且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发生,可不视为现有技术(宽限期制度)。
2. 创造性步骤缺失(Lack of inventive step)
“显而易见性”测试: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基准,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启示,判断发明是否超出常规技术改进的范畴。
Windsurfing/Pozzoli四步法(Pozzoli SpA v BDMO SA [2007]):确立创造性判断的标准化流程;
技术偏见与长期需求:若发明克服了行业公认的技术障碍,可能强化创造性认定。
3. 工业实用性缺失(No industrial applicability)
发明必须能够在任意产业领域(包括农业)被制造或使用。
排除对象:治疗方法(外科手术、诊断方法)、动植物品种等。
4. 披露不充分(Insufficient disclosure)
说明书必须“充分清晰且完整”地公开发明,使技术人员能够无需过度实验即可实施(第14(3)条)。
关键判例:Biogen v Medeva [1997] 强调披露应覆盖权利要求的全部范围。
5. 超范围修改(Added matter)
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提交文件的公开范围(第76条)。
判断标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直接且明确地源自原始文本(Vector Corp v Glatt Air Techniques [2007])。
6. 不可专利客体(Excluded subject matter)
明确排除(第1(2)条):发现、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美学创作、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除非产生“技术效果”)、信息呈现方式等。
软件专利的特殊性:需证明程序与硬件结合产生了“技术贡献”(HTC v Apple [2013])。
PART .02、无效程序:法院诉讼与行政异议的双轨制
1. 法院诉讼程序(High Court/IPEC)
高等法院(High Court):复杂技术案件、高标的额争议;
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中小案件,费用上限50万英镑,流程简化。
诉状提交(Particulars of Claim):列明无效理由及法律依据;
证据交换(Disclosure):包括现有技术文献、实验数据、专家报告等;
技术简报(Technical Primer):双方就技术背景达成共识;
庭审(Trial):口头辩论、交叉质证(通常1-2周);
判决(Judgment):法官可宣告专利全部/部分无效。
费用转移规则:败诉方通常需承担胜诉方70%-85%的法律费用。
2. 行政异议程序(UKIPO/EPO)
审查员裁决:UKIPO可维持、部分撤销或完全撤销专利。
程序影响:EPO异议成功将导致该专利在所有指定国(含英国)无效。
PART .03、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挑战者需提供“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证据;
现有技术检索:优先采用专利审查档案、学术论文、产品手册等;
实验证据:可通过重复实验证明技术不可行(如化学专利);
专家报告:需符合《专家证人实务指引》(CPR Part 35),确保中立性。
PART .04、脱欧后的制度衔接与实务影响
1、欧洲专利在英国的有效性:
欧洲专利(EP)仍可通过UKIPO验证程序在英国生效;
EPO异议程序仍影响英国专利效力,但英国法院不再受欧盟法院(CJEU)判例约束。
2、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排除适用:
在英国生效的欧洲专利,无效程序需单独在UKIPO或英国法院进行。
PART .05、实务策略与风险防控
1、程序选择策略:
速战速决:针对高风险专利,优先在UKIPO/EPO异议期发动攻击;
组合诉讼:在法院提起无效反诉的同时,申请侵权诉讼中止(Stay of proceedings)。
2、证据准备要点:
技术还原分析:拆解专利权利要求,匹配现有技术特征;
技术效果对比:通过实验数据证明缺乏创造性或实用性。
3. 跨国无效协调:
针对同族专利,利用EPO异议与英国法院程序的协同效应;
关注美国PTAB/IPR程序与英国程序的证据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