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制度的核心在于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而专利权的稳定性直接影响这一平衡。加拿大作为普通法系国家,建立了兼具效率与公正的专利无效机制。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路径、典型案例及实务策略多维度解析这一制度。
PART.01法律框架与无效基础
加拿大现行《专利法》(Patent Act)明确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性可在联邦法院或加拿大专利复审委员会(Patent Re-examination Board)的诉讼程序中受到挑战。无效申请的核心法律依据主要围绕以下要件:
1、新颖性缺陷(Anticipation)
根据《专利法》第28.2条,若发明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使用、销售,或通过出版物等途径被充分披露(即使该披露来自专利权人自身),则构成新颖性丧失。联邦法院在2018年AstraZeneca v. Apotex案中确立明确指向标准,要求现有技术必须直接且无歧义地揭示全部专利技术特征。
2、创造性不足(Obviousness)
最高法院在2008年Sanofi-Synthelabo v. Apotex案中系统阐述四步测试法:确认现有技术基础、识别发明差异、评估是否属于显而易见尝试并考虑商业成功等辅助证据。法院强调需避免事后诸葛亮式判断,重点考察技术问题的解决路径是否具有可预见性。
3、实用性要求(Utility)
加拿大对实用性采取承诺验证标准: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用途承诺必须得到实验数据的支持。若专利权人主张超出说明书范围的用途,可能触发第2(1)条下的实用性缺陷,如2017年Eli Lilly v. Mylan案中因未验证特定疗效导致专利无效。
PART.02无效挑战的双轨路径:司法与行政程序对比
1、联邦法院诉讼
2、专利复审委员会(Re-examination)
启动方式:任何第三方提交书面请求(仅限出版物证据)
策略建议:仿制药企业常通过复审程序快速清除专利障碍,而复杂技术争议更适合司法程序深入质证。但需注意,2021年ViiV Healthcare案显示法院可能推翻行政裁决,故多采用“复审+诉讼”组合策略。
PART.03制度特殊性:加拿大实践的关键要点
01、证据标准更宽松
采用“概率平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50%可能性),低于美国的“明确且令人信服”(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标准,无效成功率约35%-40%。
02、说明书披露严苛
2020年Janssen v. Teva案中,尽管药物在商业生产中达标,因说明书中未明确储存温度对稳定性的影响,被判信息披露不足导致无效。
03、生物医药领域审查趋严
近年疫苗与基因治疗专利争议频发,法院更关注技术细节。如2022年Pfizer疫苗案,脂质递送系统的创造性被认定为非显而易见,凸显技术复杂性的抗辩价值。
PART.04企业应对实务指南
01、证据准备三要素
02、专家证人选择
优先聘用学术界权威(如大学教授),其证词在交叉质证中比企业专家更具说服力。
03、国际布局风险
申请译文准确性(机械翻译易触发第53条“误导性陈述”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