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合同常见审核要点有哪些
一、转委托条款
基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经常出现层层转委托的情况,如果直接约定不允许受托方转委托不太实际,但是我们需要明确转委托的程序及转委托的责任承担。
【审核建议】最理想情况下,我们要求代理方就其转委托的第三人履行货运代理协议项下义务向我方承担连带责任;在前述审核意见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我们也至少应当要求受托方选任合适的转委托受托方,并且告知转委托的受托方身份。
二、查验条款
货物在进行国际运输时有时会遭到海关查验,如果处置不当,可能会产生目的港的堆存费等费用,严重的还可能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
【审核建议】首先需要要求受托方在收到海关查验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我方,这里的“及时”建议表述为“在查验当日”,以此明确受托方告知义务的期限,避免及时无法准确界定从而产生争议;此外,基于货代合同案由诉讼实践,法院对于是否发生海关查验事实,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官方查验文件,因此建议要求受托方“……并提供合法的海关等查验机构证明文书”。
三、留置条款
一般情况下,受托方都会在货代合同中约定如委托方拖欠货运代理费用,受托方可以据此留置货物或者运输单据以避免损失。有观点认为货代受托方无权留置,但实践也存在法院支持货代方有权留置的判例。
【审核建议】由于留置会直接影响到货物安全和运输,建议审核留置条款时直接删除。若对方无法接受完全删除,建议也需明确受托方虽可留置货物,但是一方面需要对留置货物造成的我方或货主的损失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受托方也无权对货物进行处置,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赔偿条款
作为受托方常常会约定其赔偿上限以避免其承担过高的货损赔偿,比如20元/公斤+退运费等。但如果按此标准,在货损时可能面临我方上家货代或者货主基于货物实际价值或更高的索赔。
【审核建议】建议不接受约定赔偿限额的条款,因为此类约定下的赔偿金额基本上均远低于货值,一旦接受该赔偿标准,若发生上家货代或货主向我方追索,极易出现我方对外索赔支出远高于我们收到的赔偿款的情况。对此,笔者建议约定 “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要求受托方向我方赔偿,如此约定主要是因为该索赔标准较易得到法院支持,并且在双方未能对索赔标准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通常会据此判令赔付。
五、注意义务条款
此类条款泛指受托方应当合理、谨慎、注意地履行货运代理义务。注意义务在多个方面予以体现,比如受托方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单据尽到必要审查义务;受托方应当告知委托方货物运输目的地国家的海关政策、进出口要求;受托方应当对货物包装情况进行必要的外观性检查等。
当然,此类注意义务的承担者常根据双方的合同优势地位进行变换,当我方作为委托方时,需要尽可能地把对方约定的需要我们承担的义务(比如我方承担单据造成的一切问题、我方承担货物质量造成的一切问题等)表述成对方也需要对该些事项进行审慎审查和必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