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贸出口关税应纳税额计算
1.基础公式(依据《关税条例》第三十六条):
•从价税:应纳税额= 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其中完税价格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含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保险等费用(《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
▶ 案例:2025年某企业进口一批适用暂定税率的半导体检测设备,完税价格经海关审定为100万元,对应暂定税率3%,则关税应纳税额=100万×3%=3万元。
•从量税:应纳税额= 货物数量 × 单位税额。适用于原油、啤酒等标准化商品,税额与价格无关。
▶ 案例:进口某品牌啤酒200吨,海关核定单位税额为220元/吨(2025年维持现行标准),则关税应纳税额=200吨×220元/吨=4.4万元。
•复合税:应纳税额= 完税价格×从价税率 + 货物数量×单位税额。常用于高附加值消费品。
▶ 案例:进口某型号摄像机50台,完税价格合计50万元,从价税率12%,单位税额800元/台,则关税应纳税额=50万×12% + 50台×800元/台=6万+4万=10万元。
2.延伸计算:进口环节综合税额(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
•进口增值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 + 消费税税额)× 增值税税率(通常13%,部分商品9%)。
•进口消费税(仅限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的,应纳税额=(完税价格 + 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实行复合计税的,需叠加从量税额。
▶ 案例:承接上述摄像机案例(消费税税率10%),则消费税应纳税额=(50万+10万)÷(1-10%)×10%≈6.67万元;进口增值税应纳税额=(50万+10万+6.67万)×13%≈8.67万元;综合税额合计10万+6.67万+8.67万=25.34万元。
3.特殊情形税务处理(依据《关税条例》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26号):
•溢短装货物:实际数量与合同数量差额在3%以内的,按合同数量计税;超出3%或合同明确不允许溢短装的,按实际数量计税。
•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境的货物,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免税;需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请,延期期间按月缴纳关税(计算公式:月税额=全期税额÷批准期限(月)),复运时凭纳税凭证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