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比利时公司类型解析
一、有限责任公司(SRL/BV)
有限责任公司(SRL/BV)是比利时最常用的公司形式。专业机构指南与实务观察均将SRL归为“通常最适合中小企业”的法律形态;而统计口径下,2013—2023年间SRL亦是增长最快的中小企业法律形态。
它为中小企业、初创企业以及外国集团子公司提供高度灵活性,既可保障股东的有限责任,又允许企业在治理结构和股权安排上实现定制化。
资本与出资方式
改革后的 SRL 不再规定法定最低资本,而是需具备足够的初始资产,涵盖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劳务等形式。公司设立时必须提交详尽的财务计划,包括融资来源、成立时资产负债表、两年期损益预测与预算,以及假设明细等内容,由公证人在公司设立时审核,确保公司至少能够维持两年的运营。
SRL的出资方式包括:
• 现金出资:存入公司封闭账户。公司成立时至少四分之一的现金出资需实缴。
• 实物出资:包括实物(如车辆、房产、设备)或无形资产(如软件、专利、网站)。股东自行评估资产价值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需获得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 技术出资:指股东提供个人技能、专业知识。这类出资不计入公司资本,但可获得股权红利或表决权。
• 债权出资:股东可将其对公司的有效、可执行的债权抵作出资,例如股东先前提供的借款。
股东责任
SRL 的股东原则上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但是,若股东未履行公司设立时的财务计划义务,或在分配利润时未通过“净资产测试+流动性测试”,可能需承担补充责任。SRL允许由单一股东设立,股东依然享有有限责任保护。
股权转让
默认情况下,股份转让需经股东大会批准,章程可另行约定,调整审批机制。章程可约定不同类别股份、不同投票权以及股东退出机制(例如“强制回购”条款)。
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章程修改、管理层任免、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SRL未强制要求设立董事会,可以选择单一董事或多名董事,章程可灵活规定治理模式。董事对外代表公司,并需履行忠实义务与谨慎义务。若在财务计划或分红审查上失职,可能承担个人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SA/NV)
比利时股份有限公司(SA/NV)适合大型项目或多股东结构的企业,尤其适用于计划上市或进行大额融资的投资者。其严格的资本要求和规范的治理结构为股东提供稳健保障,在投资者和银行中具有较高信誉,便于吸引外部投资,但其管理要求严格,设立和运营成本相对较高。
资本与出资方式
SA设立时的最低资本为61,500欧元,其中至少25%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实缴到位,剩余部分可在五年内缴纳完毕。SA的出资方式包括:
•现金出资:可直接用于启动资金和初期运营。
•实物出资:必须由独立审计师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精确评估资产价值。
•技术出资:股份有限公司不允许技术出资,以保证资本可量化性。
股东责任
SA股东的责任以其认缴资本为限,不承担超出部分的公司债务责任。
股权转让
SA股份通常可以自由转让,有助于股东灵活进出市场,适合上市公司或多股东企业,保障资本流动性。章程仍可对转让进行限制,尤其对非上市SA仍具约束性。
治理结构
SA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负责章程修改、任命管理层、批准财务报表等重大事项决策。
SA日常管理可选择以下三种治理模式之一:
• 董事会模式:该模式最为常见,由股东选择产生,多个董事组成。董事会负责指导日常运营,可任命总经理执行。
• 单一董事模式:适合快速决策或特定规划需求。可在章程中赋予其特定权限或否决权。
• 双层董事会模式:管理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监督委员会进行监督和控制。
若由法人担任董事,必须指定一名自然人作为常驻代表人,且该人不得以其他身份(如自身董监)再行任职。传统模式下,董事可随时无原因“ad nutum”被解任,但现可在章程中设定解雇通知期或遣散费,增强董事保护。在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亏损的情形下,董事需承担责任。《公司与协会法典》新引入责任上限制度,金额根据公司规模设定(12,500 €至12,000,000 €不等),该上限不适用于重大过失、欺诈、重复性过失或税务责任等情况。
通过格兰德查全球平台(https://www.x315.cn/searchworld?share=GETXO),能够直接查询到比利时公司的注册号和税号,还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状态、企业官网、企业电话、传真、主要人员、抵押登记等模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