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香港某公司
债务方:突尼斯某公司
拖欠金额:218215.6美元
拖欠时长:15个月

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为100%CAD at sight(见单立即付款),前期合作对方付款及时。但到了2024年7月,对方突然称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更改付款方式。经过商议,双方将付款方式改为发票日之后60天付款。
不料,香港公司如约将货物钢材发出,却突遭对方拖欠货款。香港公司自行催收多月,仅在2025年4月收到过一次5万美金的还款,之后再无成效。
香港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催全球协助。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该案债权资料相对完整,欠款金额明确;
(2)债务企业在营,公开信息中未有任何负面记录;
(3)该案逾期15个月,在突尼斯诉讼时效内,可以尝试实施催收操作。但需进一步调查真实拖欠原因,不排除存在纠纷。

案件催收
催收律师接案后,通过当地法警发出正式催款通知,债务人主动联系,并提出几项指控:
(1)延迟交货:债务方称有一笔订单因债权方延迟交付一个月,导致供应链中断,客户取消了大量订单,给其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
(2)额外费用:另一笔订单,债权方未经同意增加了31个单位货物,导致债务方要支付额外的仓储费用。
以上情况证据确凿,早已告知债权方,但未收到任何回应。
确认该情况属实后,催收律师与债权方商议愿意承担该部分责任。并多次与债务方沟通,以求推进案件进展,但是对方态度消极、持续拖延时间。
鉴于此,催收律师只能实施更为严厉的手段:保全性查封,使债务方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与紧迫性。
效果立竿见影,债务方主动联系协商还款事宜。
最终,双方各负其责、达成和解,债权方同意承担部分责任,给予15%的折扣作为补偿。据此,债务方仅需偿还185,483.26美元,分4期支付,自2025年10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偿还46,370.82美元等额的突尼斯第纳尔。
催收律师持续跟进案件进展,2026年1月30日,债权方确认收到全部约定欠款,该案完结。
案件总结
1、关于突尼斯保全性查封
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司法强制措施,核心目的是通过法院介入,暂时锁定债务人的资产,以对其施加心理和法律压力,迫使其积极解决债务问题。
作用:
(1)震慑与施压: 主要目的并非立即实现债权,而是通过执法机关的介入,对债务人施加心理和法律压力,打破其消极拖延的策略。
(2)制造紧迫感: 让债务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促使其尽快回到谈判桌并解决债务问题。
(3)争取时间: 在进入漫长且复杂的仲裁程序前,通过临时措施锁定资产,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
2、警惕合作方突然变更付款方式
该案债务方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突然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后,直接违约不付货款。
在此提醒所有外贸人,务必警惕合作过程的付款方式的突然变化。提前调取合作方信用报告,实时掌握对方真实的经营动态,根据报告中的授信额度调整交易方式、赊销比例,能有效降低收款风险。
3、积极解决交易矛盾
该案,双方交易中存在多种矛盾,包括延迟交货、未经同意增加货物、拖欠货款等,双方各有违约行为。且债权方违规操作在先、也并未及时沟通解决。直接导致债务方极端化处理拖欠货款。
在此提醒所有外贸人,交易时,务必按照合约严格执行,若有违约情况,务必及时解释、积极沟通解决,切勿扩大矛盾,交易不成、货款难收。
4、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该案在专业律师介入后,立即展开有效催收措施,居中协调、友好沟通,发挥“润滑剂”的作用。见债务方态度消极,便立即转换催收方式,施加更为严厉的施压手段,迫使债务方直面债务。
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专业的催收律师具备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且精通当地法律法规,直接打破地域壁垒、精准施压、推进案件进展,以达到债权方回款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