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中国香港某实业有限公司
债务方:马达加斯加某公司
拖欠金额:15762美元
拖欠时长:14个月

双方通过中间人签订了一份价值15762美元的合同,约定付款条件为“D/P 100%银行交单”。香港公司按约将货物发出,并操作完成单据交付:单据副本发至马达加斯加公司、单据正本邮寄至银行。
本以为万事无忧、只等货款入账。不料,这笔账款竟“在海上漂了14个月之久”。
香港公司多次要求马达加斯加公司支付货款,起初对方以与银行有纠纷为由,协商更换其他方式付款,香港公司无奈只能同意先放单。
此后,马达加斯加公司先后三次提供付款水单,但香港公司实际并未收到款项。
最新沟通中对方解释是因货物滞留超9个月,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对其处以罚款,需先处理罚款后才能转账,预计30天内解决。
由于货款已拖欠长达14个月,香港公司对其信任耗尽,无奈之下只能找催全球介入处理,希望能够尽快收回欠款。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该案债权资料相对完整,且无纠纷;
(2)债务企业在营、但是信用报告中显示风险极高,侧面说明其经营、财务情况可能存在问题;
(3)该案逾期14个月,时间较久,好在还在诉讼时效内,可以尝试非诉催收。

案件催收
催收律师利用本土优势施压,成功联系到了债务方。对方承认交易及欠款,但是表示当下己方生意萧条,资金筹措困难,希望能够分期偿还。
经过协商,最终确认分3期支付欠款,每月底之前完成付款。第一期支付5762美元,剩余2期每期支付5000美元。
2026年3月27日,债权方确认收到最后一笔欠款,该案完结。

案件启示
1 、“D/P 100%银行交单” 就能万无一失吗?
“D/P 100%银行交单”并非万无一失,结算方式需谨慎评估。
本案中双方约定“D/P 100%银行交单”,看似是标准的银行托收模式,债权方也以为“万事无忧”。但该方式下,银行仅负责单据传递,并不承担付款保证责任。一旦债务方拒付或拖延,债权方将陷入被动。
外贸人应认识到:银行交单不等于银行担保,对于资信不明的客户,应优先考虑信用证、预付款等更具保障的结算方式,或通过信用保险转移风险。
2、客户中途要求变更付款方式,预示着什么?
客户中途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往往是风险预警信号。
本案中,货物发出后,债务方突然以“与银行有纠纷”为由,请求更换付款方式并先行放单,债权方无奈同意,自此陷入长达14个月的催收困境。
外贸人应高度警惕:付款方式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对方在履约中途提出变更,往往意味着资金链紧张、履约意愿下降或存在其他隐患。此时应坚持原则,要求对方先履行原约定,切勿轻易让步。
3、尽早委托本土专业构是明智之选
本案欠款长达14个月,期间债权方自行催收屡屡碰壁,对方以各种理由反复拖延。最终委托催全球介入,利用本土催收律师的地缘优势——熟悉当地法律、语言和文化,成功施压并促成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