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申请未放弃时,可在驳回决定生效前或复审程序中,将原案中符合单一性的部分技术方案单独提出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并可主张原案的优先权。
原申请已被驳回且未放弃的,可在原申请日起 12 个月内,以原申请为基础主张本国优先权,重新提交新申请。新申请的申请日为新提交日,但在新颖性、创造性评价中,视为以原申请日为准。
超过 12 个月本国优先权期限,或需调整技术方案的,可提交全新申请,申请日为新提交日,原申请内容将成为现有技术,可能影响新申请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本国优先权期限为原申请日起 12 个月,逾期不可恢复,原申请内容将成为现有技术。
被驳回的原申请可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但已授权的专利不可(避免重复授权);分案申请也不可作为优先权基础。
仅可将原申请中已记载且符合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分案,不得新增内容,否则属修改超范围。
驳回后优先考虑驳回不服复审(收到驳回决定 3-4 个月内),复审成功可直接授权,无需重提申请。
驳回≠终结,分案、本国优先权重提、全新申请均可行。
分案申请最稳(保申请日);12 个月内可选本国优先权重提;超期则全新申请需规避现有技术。
务必先评估复审成功率,再决定重提路径,避免损失优先权与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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