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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知识】短剧、漫剧版权侵权认定与维权

知识产权
作者:柏斯特
知识产权
阅读 11
丨
2026-05-07 16:26:14 ·
加利福尼亚州
Part.1版权侵权定义及认定原则
版权侵权,指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且无合法依据,侵害权利人著作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其中,短剧、漫剧所涉的作品类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及“文字作品”的集合体,其版权涵盖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任何未经授权擅自行使著作权人享有的上述权利的行为,均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常见的版权侵权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侵权主要适用“实质性相似+接触”的核心原则,该原则是我国司法机关判定版权侵权的核心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同时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和行业实践,综合考量各类因素,确保认定结果的公平、公正、合理。
1.实质性相似: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在核心独创性表达部分存在高度相似性,而非公共领域、通用表达、思想观念、创作手法的相似。需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仅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不保护作品所体现的“思想内容”,这是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中,“核心独创性表达”是指权利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独立完成、具有独特性和创造性的内容,是作品区别于其他作品的核心特征,对于短剧漫剧而言,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1)剧情主线:指作品的核心故事脉络,包括故事的开端、发展、高潮、结局,以及贯穿始终的核心冲突(如情感冲突、利益冲突、理念冲突等)。
(2)人物及人物关系:指作品中主要角色设定(也称“人物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年龄、形象或外貌特点、性格特点、职业履历、成长线等);主要角色之间的核心关联,如亲属关系、恋人关系、敌对关系、合作关系等,以及角色之间的互动逻辑和情感走向。
(3)核心台词:指作品中具有标志性、独创性的台词,包括角色的经典对白、独白、旁白等,这类台词往往能够体现角色性格、推动剧情发展,是作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4)分镜:指短剧漫剧的画面叙事结构,包括镜头角度、画面构图、镜头切换顺序、画面细节(如人物表情、场景布置)等。
(5)画面构图与角色设计:漫剧的画面构图包括场景布局、人物与场景的比例关系、画面色彩搭配等;角色设计包括角色的外貌特征、服装造型、发型设计、标志性动作等,这些内容若具有独创性,均属于核心表达范畴。
需特别注意的是,以下情形不属于“实质性相似”:
(1)公共领域的内容:如历史故事、著作权保护期已届满的作品、法律法规、开源软件、作者明确声明放弃著作权的作品等;
(2)通用表达,如常用的镜头角度、不具有独创性的台词句式等;
(3)思想观念或题材,如两部作品的题材均是“亲情”,讲“原生家庭”,但具体的故事情节、人物设定、剧情冲突等表达形式均不同,则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2.接触:被诉侵权方有机会、有途径接触到权利人作品,且该接触行为能够使其获取作品的核心独创性表达。接触的认定无需证明被诉侵权方“实际观看或阅读”了权利人的作品,只需证明其“存在接触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可通过以下几类证据予以证明:
(1)权利人作品已公开发表:这是最常见的接触情形,被诉侵权方作为行业从业者或普通用户,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浏览、观看该作品。
(2)权利人作品在行业内传播:即使作品未公开面向全体用户,但若在行业内进行传播(如参加行业展会、奖项申报、供合作方审核、内部测试等),被诉侵权方作为行业内的相关主体,有机会接触到该作品。
(3)被诉方与权利人存在合作关系或有相同合作方:若被诉侵权方与权利人存在合作关系,或双方同时与相同合作方进行合作,则其有机会接触到权利人的作品原件、脚本、分镜稿等核心资料。
(4)其他接触情形:如被诉侵权方曾通过网盘、社群、私下交易等渠道获取权利人的作品,或其员工曾在权利人处任职、参与过权利人作品的创作,进而将作品内容泄露给被诉侵权方等,均可以认定为存在接触可能性。
补充认定原则:为兼顾司法实践的灵活性和公正性,结合短剧漫剧行业的侵权特点,在“实质性相似+接触”核心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以下两项认定规则:
(1)完全复制侵权:若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完全一致或仅轻微调整,则无需单独判定“实质性相似”,可直接认定构成侵权,常见于盗版传播行为。
(2)独立创作抗辩:若被诉侵权方能够举证证明其作品为独立创作,且无任何接触权利人作品的可能性,即使两部作品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也可能不被认定为侵权。独立创作的举证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创作过程证据,证明作品是被诉侵权方自行完成的;二是能够证明其在创作过程中,没有任何接触权利人作品的途径。
Part2版权侵权形式及具体表现
短剧漫剧行业的版权侵权行为,依托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低成本性,呈现出“低成本、跨平台、形式多样、隐蔽性强”的特点,且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侵权形式不断迭代升级,新的侵权手段层出不穷。本节将结合行业实践和司法案例,分析短剧漫剧的版权侵权形式及具体表现,协助权利人精准辨别侵权情形,及时应对。
1.盗版传播
盗版传播是短剧漫剧行业最普遍的侵权行为,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更改或不更改作品原有信息,通过各类渠道进行无偿或有偿传播的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核心特征是“复制+传播”,无需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侵权成本极低,获利速度快,且传播范围广、隐蔽性强,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极大。结合行业实践,盗版传播一般有以下具体表现:
(1)完整搬运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短剧成片、漫剧完整章节,直接复制下载,不做任何修改或仅更改水印、署名,通过短视频平台、长视频平台、漫画平台、社交平台等公开渠道发布,以获取流量、广告收益、粉丝关注等。
(2)私下分享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通过网盘、社群等渠道,私下无偿或有偿分享给他人。
(3)片段拼接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截取权利人多部短剧漫剧的核心片段,拼接成新的“合集”“混剪”作品,通过各类平台发布,获取流量和收益。
(4)伪装原创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进行轻微修改,伪装成自己的原创作品,通过平台发布。
(5)盗播放映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网络平台、线下场所等,擅自放映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
(6)镜像站点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搭建与权利人作品发布平台内容一致的镜像站点,复制权利人的全部短剧漫剧作品,通过自己的站点进行传播。
(7)硬件预装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手机、平板电脑、智能电视等硬件设备中,预装盗版的短剧漫剧作品或播放软件(内含盗版作品)。
(8)跨境盗版传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复制后,通过跨境网络平台、跨境网盘等渠道,在海外地区传播。
2.抄袭
抄袭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原创作品或其核心独创性表达,全部或部分复制、仿冒、改头换面后,以自己名义发表或使用,冒充为自身原创成果的侵权与不诚信行为。结合行业实践,抄袭一般有以下具体表现:
(1)角色换名换貌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核心剧情、人物关系、互动逻辑、分镜设计等,仅更改角色的姓名、外貌特征、服装造型、身份设定等表面元素,形成“新”的作品。
(2)情节顺序调整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全部核心情节和核心表达,仅调整情节的先后顺序,或删除、添加少量无关紧要的次要情节,形成“新”的作品。
(3)场景背景替换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核心剧情、人物关系、分镜设计等核心表达,仅将作品的场景背景、时代背景、地域背景等进行替换,形成“新”的作品。
(4)台词同义替换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核心剧情、人物关系、分镜设计等核心表达,仅将台词进行同义替换、句式调整,或更改个别词语,形成“新”的作品。
(5)分镜微调抄袭:保留权利人作品的核心分镜设计(如镜头角度、画面构图、镜头切换顺序),仅对分镜的细微细节进行调整(如画面色彩、线条粗细、人物表情的细微变化),形成“新”的作品。
(6)剧情大纲照搬抄袭:照搬权利人作品的剧本大纲中的核心创意、核心人物设定、题材、脉络、人物关系、冲突进展等,仅在个别细节、文字表达上做非实质性修改,形成“新”的作品。
(7)多作品拼接抄袭:从同一权利人或多个权利人的多部作品中,分别截取核心剧情、人物关系、分镜设计、台词等核心表达,拼接成一部“新”的作品,表面上看似是“原创”,实则是对多部作品的抄袭拼接。
(8)跨形式抄袭: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短剧改编为漫剧、漫剧改编为短剧,或将短剧或漫剧改编为动画、小说、有声剧、舞台剧、电影、游戏、互动剧、剧本杀、密室等其他形式的作品。
(9)内容增减抄袭: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进行大幅修改、删减、拼接,改变作品的原有剧情、人物关系、结局等核心内容,形成“新”的作品。
(10)片段抄袭:未经权利人许可,截取权利人作品的核心片段,对其进行改编(如改变片段的剧情走向、人物结局、表达方式),形成新的片段或短篇作品。
(11)二次创作抄袭:以“二次创作”“同人创作”为名,未经权利人许可,对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进行改编。
3.擅自使用作品元素
擅自使用作品元素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作品的片段、截图、角色照片、经典台词、OST、背景音乐等的侵权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核心特征是“部分使用、未获授权”,此类侵权行为形式多样,广泛存在于各行各业,容易被忽视。结合行业实践,侵权使用作品元素一般有以下具体表现:
(1)商业广告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截取权利人短剧漫剧的片段、角色图、宣传物料、经典台词、画面等素材,用于商业广告,获取商业收益。
(2)直播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直播过程中,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的片段、角色图、宣传物料、OST、背景音乐等元素。
(3)衍生品开发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的剧名、角色造型、台词、角色拟人化形象、剧中原创场景等元素,设计、生产、销售各类衍生品。
(4)平台引流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平台运营者将权利人的短剧漫剧片段、角色形象等素材,用于平台的引流、推广,获取流量和收益。
(5)线下活动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各类线下活动(如展会、演唱会、发布会、促销活动等)中,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的剧名、片段、角色形象、画面等元素,用于活动宣传、现场展示、印发物料等,以获取收益或提升活动影响力、吸引客源。
(6)自媒体营销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自媒体账号使用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的片段、角色图、宣传图等元素,用于自媒体内容发布,以获取流量、广告收益、粉丝关注等。
(7)字体、音频侵权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权利人短剧漫剧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字体、OST、背景音乐、角色配音、专属音效等,用于自己的作品或进行未经授权的传播。
4.其他侵权形式
随着短剧漫剧行业的快速发展,除上述主要侵权形式外,出现了多种新型衍生侵权形式,此类侵权行为结合了技术发展和行业特点,隐蔽性更强、监管难度更大,具体包括:
(1)合作侵权:指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超出授权范围使用、传播、改编权利人的作品,或泄露权利人的作品核心资料,导致权利人被侵权。合作方的该行为除了违反与权利人的协议约定外,还可能构成侵权的竞合,权利人可基于与合作方的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让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权利人有权选择其一进行主张。
(2)搭顺风车式侵权:指侵权方刻意模仿权利人作品的核心风格、核心设定、核心表达,制作相似作品,误导公众认为其与权利人作品存在关联,进而获取流量和收益,该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
(3)技术手段侵权:指侵权方通过技术手段,破解权利人作品的加密保护、版权保护措施(如 DRM 加密、水印保护、付费解锁机制等),获取作品的核心内容(如成片、脚本、分镜稿等),进而进行复制、传播。此类侵权行为不仅侵犯版权,还可能违反《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技术侵权。
(4)字幕侵权: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翻译、制作、发布权利人短剧漫剧作品的字幕(包括中文字幕、外文字幕),或修改权利人原有的字幕,并进行传播。此类侵权行为侵犯权利人的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权利,若修改字幕侵害作品完整权,还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人身权利。
(5)AI 生成侵权:指利用人工智能(AI)工具,输入权利人的短剧漫剧作品或素材,生成与权利人作品核心表达高度相似的内容,并进行传播。
Part3版权侵权取证
1.取证核心内容
取证需围绕侵权事实、侵权主体身份、侵权获利或权利人损失三大核心,固定完整、连续的证据链,确保每一项主张所指向的事实均有证据支撑。在短剧、漫剧版权维权实践中,核心取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主体信息
侵权主体信息是确定责任主体的关键。需要尽可能充分地固定能够指向具体侵权方身份信息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侵权方的姓名或账号名、账号 ID、头像、账号简介、实名认证信息、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运营地址、平台注册信息等。
取证重点:在短剧、漫剧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通常表现为内容发布账号主体,因此取证时应重点固定账号主页完整信息。即,账号主页的昵称、ID、头像、账号简介、粉丝数量、认证信息等,以证明侵权账号的真实存在及其运营状态。如侵权账号存在 MCN 机构或合作机构标识,也应同步固定相关信息,以便后续追究机构责任。
此外,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一步识别侵权主体:
①查看账号 IP 属地等公开信息;
②查看账号是否绑定带货店铺或电商链接;
③搜索账号是否发布招聘信息或运营联系方式;
④通过粉丝互关、相似昵称、同款内容等方式识别关联账号矩阵。
上述证据建议优先选择通过可信时间戳存证或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以避免对方修改网页信息、注销账号等导致诉讼时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2)侵权事实
证明侵权事实存在的核心证据应重点固定以下内容:侵权作品的发布完整页面(需含侵权链接),播放量、点赞量、收藏量、转发量等数据;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的对比材料;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传播平台、传播范围的相关证据。
取证重点:在取证过程中,应对侵权内容进行完整录屏或截取关键画面保存,确保能够清晰地呈现侵权内容与权利人原作品之间的对应关系。录屏需从“平台首页-搜索侵权账号-进入账号主页-打开侵权内容”全程录制,避免跳过环节、分段录屏,录屏画面需清晰地显示平台名称、账号 ID、实名内容、侵权内容发布时间、播放量、点赞数、转发数、评论数等;截图需为“全屏截图”,包含页面顶部的平台名称、地址栏链接,避免仅截取部分内容画面导致证据证明效力不足;同时还应固定侵权内容的发布环境,包括平台名称、账号信息、页面链接及相关播放数据等,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及其传播情况。侵权内容的播放、点赞数据具有实时性,建议首次取证后,每隔 24 小时固定一次数据,直至侵权内容被删除,证明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传播规模。
(3)侵权获利、权利人损失证据
侵权获利或权利人损失是计算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相关证据通常包括:侵权方的广告收益、带货收益、售卖费用、平台流量补贴、账号其他商业合作收益等获利证据;权利人因侵权导致的播放量下降、付费转化等收益减少、平台推荐降低、品牌损失等损失证据;以及权利人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证据。
取证重点:在取证过程中,应尽量固定侵权账号的商业化行为,例如账号主页的带货链接、商品橱窗、广告合作信息及相关推广内容等,以证明侵权行为具有明确的商业目的,并为后续赔偿金额的认定提供依据。
(4)权属证明类证据
权属证明是证明权利人享有版权的重要依据,是版权维权和主张赔偿的重要权利基础。具体见本指引第二章。
2.取证方式
取证方式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完整性、连续性等特点。在短剧、漫剧侵权案件实务中常见的取证方式主要包括使用可信时间戳取证、到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自行截屏录屏以及搜集、复制书面证据材料等。
(1)可信时间戳取证
可信时间戳取证因具有成本低、操作灵活、可随时进行取证固证、长久保存且司法认定效力高等特点,能够快速固定网络证据,已成为短剧、漫剧行业日常维权中最常见、使用频率最高的方式,尤其适用于侵权内容数量较多,需要经常性、高时效性、批量化、随时随地需要进行取证的情形。
权利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师使用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取证工具权利卫士 App 或电子证据平台(ev.tsa.cn),对侵权主体账号主页、侵权作品的发布页面、播放数据、侵权内容、投诉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内容进行录屏、截屏取证,即时可生成《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该证书可用于证明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侵权主体以及侵权内容的具体情况,即使侵权内容被删除、账号被注销,也能避免因无原始页面核对而导致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利后果。
(2)公证取证
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虽然具有相对较高的司法证明力,但因其成本较高、取证期长、取证地点受限、操作相对复杂等弊端,很难满足网络侵权“即时固定证据”的需求,一般使用较少。
权利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师前往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由公证人员全程操作,对侵权行为进行截图、录屏、下载等操作,公证处在约定时间内向权利人出具《公证书》。
(3)自行截屏、录屏取证
权利人可以自行对侵权主体账号主页、侵权作品的发布页面、播放数据、侵权内容、投诉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自行截屏、录屏。但按此方式取证的证据向法庭提交时,需要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手机)、原始网页现场搜索登录等与截屏、录屏进行核对,但是如果在开庭时出现手机故障、聊天记录被删除,原始网页被屏蔽、删除,侵权账号被注销等情形,相关取证可能真实性存疑,导致取证存证瑕疵。一般在确保原始载体不会缺失的情况下才选择这种方式进行取证。
(4)书面证据留存
应保存好相关协议、授权书、作品原作文本等书面证据的原件,为避免原件灭失,建议应及时对原件进行扫描、复制留存。
Part4版权维权流程
权利人完成取证后,可根据侵权具体情况,选择以下维权路径,各路径可单独使用,也可组合使用:
1.平台投诉
平台投诉机制适用于侵权内容在网络平台传播的情形,该机制以“通知—删除”规则为法律依据,通过平台及时阻断侵权内容的传播,是权利人应对网络侵权最便捷、高效且经济的维权路径。各平台因界面设计及审核内容的差异,投诉流程略有区别,但其核心流程如下:
(1)定位投诉入口:权利人对单一侵权内容发起投诉的,点击侵权内容分享按钮,找到举报、投诉入口;权利人对多个侵权内容发起投诉的,进入版权保护中心、投诉中心或创作者中心,找到侵权投诉通道,选择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侵权抄袭、搬运抄袭洗稿等投诉事由。
(2)提交投诉材料:权利人应按法定要求提供必要的投诉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主要包括:
①主体身份证明:权利人为自然人的,通常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扫描件、有效联系方式;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通常需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扫描件、有效联系方式。如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提交侵权举报的,除上述权利人主体证明材料以外,还应上传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②权属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原创作品链接、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证书、作品版权登记证书、授权合同及法院判决等。
③侵权信息与具体诉求:权利人需提供足以定位侵权内容链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侵权内容标题、链接、截图等一项或多项信息,如涉及投诉抄袭,还应提交调色盘等能够对比抄袭内容的文件,明确说明侵权事实及维权诉求。
(3)等待平台审核:平台方收到投诉通知后将对投诉内容进行审核,各平台审核结束后将按其平台流程向权利人反馈投诉进展。
(4)等待平台处置:平台审核通过后,如判断构成侵权,将对侵权作品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对于侵权账号,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及相应的平台规则,还可能实施扣除信用分、限制部分功能或封禁账号等处理。平台将通过站内通知、邮件通知等方式反馈投诉处理进展。
(5)启动后续救济:若平台未依规处置,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等主管部门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平台对侵权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发函警告
通过向侵权方发送律师函或权利人签发公函,进行法律威慑,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核心操作要点:
(1)发函类型
发函类型分为由执业律师出具的律师函和权利人自行签发的公函,两者在法律威慑力、专业性上存在差异,需根据侵权情节、维权需求选择适配类型。律师函作为具有法律专业背书的文书,不仅能清晰界定侵权责任,更能向侵权方传递权利人维权的决心,威慑力远高于普通公函。权利人自行出具公函的,机构权利人应对公函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自然人权利人应对公函签字并按捺手印。无论选择哪种函件类型,均需确保文书内容合法、表述真实、严谨,避免因内容瑕疵影响后续维权效力。
(2)函件应包含如下内容
①明确权利人身份及权属声明;
②描述侵权方的侵权事实;
③向侵权方提出明确的、合法的维权要求;
④法律后果。
(3)送达方式及证据留存
通过快递(EMS)、电子邮件、站内私信、社交媒体公开发布等方式送达,快递需寄送至侵权方的注册地址或运营地址,留存快递签收记录;邮件需发送至侵权方的官方邮箱,留存已读证明;站内私信、社交媒体公开发布等方式需对页面进行截图、录屏留存。
3.协商和解
通过与侵权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侵权纠纷。核心操作要点如下:
(1)沟通协商
沟通协商是协商和解的前提及核心环节,其核心目标是明确侵权事实、统一赔偿认知、协商具体解决方案,为后续签订和解协议奠定坚实基础,操作要点:
①核实沟通主体的权限:确保侵权方的沟通人是侵权方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自然人侵权)、侵权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避免因沟通主体不适格导致协商结果无效;
②明确侵权事实:可引导对方承认、解释侵权事实,以补强侵权证据,同时应避免对对方脱责的表述进行肯定或缓和的表态,为和解不成后起诉做准备;③明确赔偿依据:可通过与对方沟通赔偿依据,补强赔偿相关的证据;④留存沟通记录。
(2)签订和解协议
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向后,需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保障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和解协议条款需完备、表述需严谨、权责需清晰,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内容。具体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和解协议需清晰双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
②明确权利人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
③详细描述侵权事实,明确侵权方认可自身侵权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④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再侵权的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3)协议履行
侵权方按和解协议履行整改及赔偿义务,权利人需按协议约定撤回投诉。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可按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执行。
(4)证据留存
留存和解协议原件、赔偿支付凭证、投诉撤回记录,防止侵权方反悔。
4.行政投诉、举报
如初步判断侵权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违法,损害公共利益,达到行政查处标准的,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由行政机关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予以行政处罚。核心操作要点:
(1)投诉部门:国家版权局或各省市版权局、文旅局、网信办、广电总局等(可根据侵权行为类型判断选择管辖部门)。
(2)投诉方式:可选择线上(版权局官网投诉平台、12318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45 政务服务热线)或线下到行政机关窗口递交书面材料。
(3)提交材料:提交行政投诉申请书或登记表、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侵权证据、侵权方信息、维权成本证据等。
(4)投诉时效: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时效为两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侵权制品仍在发行或仍在向公众进行传播的,视为违法行为仍在继续。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行政查处:行政机关根据调查具体情况,如认定行政违法,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6)后续维权:对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人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向侵权方主张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决定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对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权利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六个月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权利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主张相关权利。
5.申请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调解
与和解一样,都需要双方能够对侵权处理达成一致结论,双方也可通过向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以解决侵权纠纷,核心操作要点:
(1)调解机构:各地著作权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等具备相关资质、做出的调解协议能够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组织;
(2)申请调解:需双方共同向调解机构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调解机构审核后受理;
(3)组织调解:调解机构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4)出具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调解协议,协议的要点与前文有关和解协议的签署要点一致,调解机构出具《调解意见书》;
(5)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可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民事诉讼
权利人可选择通过民事诉讼,起诉侵权方承担民事责任,是最具强制力的维权方式。民事诉讼的核心操作流程:
(1)委托律师:针对复杂侵权案件,建议在专业版权律师指导下进行,制定诉讼策略,梳理证据,协助通过可信时间戳等合法有效手段固定完整的侵权证据链。
(2)确定管辖法院:侵犯著作权的案件通常向侵权行为地(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省市对于管辖法院的级别规定也有所不同,对于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和选择。
(3)起诉立案:权利人可自行或委托律师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立案可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网线上申请,也可直接到管辖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立案时应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原告主体证明材料、委托手续及证据材料。立案时提交的证据应至少包括原告权属证明、被告侵权证明等能够证明基本侵权法律关系的基础证据,否则可能不被受理。
(4)法院审查受理:线上申请立案的,法院将在一定期限内审查,如审查不通过,应根据法院要求修改、补充立案材料,受理通过则立案完成;线下立案的,如缺少材料,法院当场一次性告知,修改、补充后可重新提交,一般当场告知受理结果,立案完成。
(5)开庭审理:法院组织双方开庭审理,依次进行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
(6)作出判决: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7)强制执行:若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刑事控告
经专业判断,侵权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由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调查,追究侵权方的刑事责任,该措施适用于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的情形,涉及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两项罪名。
(1)管辖部门: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2)提交材料:提交《刑事报案书面材料》、权利人身份证明、权属证明、侵权证据、侵权方获利证据、司法鉴定报告(必要时)等刑事案件初步线索材料。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控告人。
(3)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应书面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案件进入刑事审判程序,权利人作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资料来源:《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编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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