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I 技术在短剧漫剧创作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带来创作效率提升的同时,也引发了权属认定、训练数据合规、侵权判定等新的版权问题,本章节针对 AI 短剧漫剧的特殊性,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认定趋势,提出版权保护的实操要点。
按照 AI 参与创作的程度不同,AI 短剧漫剧权利归属可分为以下四类:
人类创作者完成了绝大部分核心创作工作,如独立撰写剧本初稿、设计人物角色设定及人物关系、绘制角色原画、设计关键分镜等,仅将 AI 用作提高效率的辅助工具完成剧本、最终画面的制作、配音合成等环节,人类通过自身智力表达完成核心创作、修改、审核,决定作品的独创性表达。这种情况下,最终生成的成果在目前法律框架下能够判定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结合各主流 AI工具平台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其版权应归属于人类创作者所有,委托创作、职务创作的,按委托创作、职务创作合同约定或著作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归属。
这是当前 AI 读短剧漫剧创作中最常见的情形。用户通过精心设计提示词、反复调整参数、提供基础草稿、从多个生成版本中进行个性化选择、对 AI 生成内容进行后期编辑(如剪辑、调色、添加原创元素、重新编排分镜)等方式,深度参与了创作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创作者可以就其独创性的贡献部分享有版权。
这种情况指用户通过向AI输入简单指令,由AI生成短剧漫剧的核心内容(剧本、画面、配音),人类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选择、修改或编排。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这类内容通常被认为缺乏人类的独创性贡献,因此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生成的内容不具有著作权。建议参考在本指引发布前市场主流的AI 工具平台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的规则,确定生成内容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
AI 短剧漫剧创作的核心合规风险集中在训练数据、生成内容、发布标注三个环节,建议各主体重点注意以下实操要点,避免合规风险:
(1)创作者、制作方应对 AI 生成的内容应严格审查,不得触碰法律、政治、道德红线,不得生成和传播:
①危害国安、分裂国家、抹黑党史国史、敏感时政的内容;
②含有低俗擦边、以暴制暴、畸形婚恋观、拜金炫富等不良价值观的内容;
③利用 AI 进行魔改,恶搞、歪曲英烈、历史人物、经典 IP、儿童形象的内容;
④诱导消费、沉迷、儿童成人化、无适龄提示的内容;
⑤AI 冒充实拍、主创造假、片花与正片严重不符的虚假内容。
(2)创作者、制作方应避免制作、传播的 AI 短剧、漫剧作品存在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情形:
①未经演员本人单独、明确的书面授权,严禁使用 AI 技术换脸、克隆声纹或生成与其形象高度相似的角色;
②AI 模型的训练数据、制作中使用的网文、漫画、图片等素材,应已获得合法授权,不得借助 AI 进行洗稿抄袭、恶意篡改他人作品。
(1)根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所有 AI 生成内容都必须进行双重标识,确保内容可识别。创作者主要需要关注显式标注的要求,发布 AI短剧漫剧时,需显著标注创作类型,必须在片头或显著位置清晰标注“本作品由AI 生成”或“本作品包含 AI 生成内容”的标识;至于隐式标注,各 AI 平台、工具按法规要求在输出文件元数据中负责添加包含“AIGC”的结构化数据,以便技术溯源。
(2)若使用特定 AI 工具创作,根据 AI 平台或工具提供方用户协议或服务协议、生成要求等需标注工具名称的,应按要求进行标注。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最新规定,所有 AI 生成、AI 辅助的微短剧、漫剧、动态漫、动画短视频等均应参照网络剧、网络微短剧备案的规定,须持有《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备案登记取得备案号,并在片头显著位置标注许可证号或备案号。未经审核备案的剧目,一律不得上网传播。存量作品需在 2026年 3 月底前补办备案,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所有未备案的存量作品都将被强制下线。根据投资额度和题材类型,微短剧被划分为三类,实行差异化的审核流程。具体备案标准如下:
AI 短剧漫剧的版权保护需在本指引前几章有关通用的版权保护规则基础上,针对 AI 创作的特殊性增加存证和保护维度,核心实操要点如下
完成创作后,除按第二章指导进行版权登记、可信时间戳版权认证外,可考虑使用可信时间戳对 AI 创作核心材料,包括输入提示词、修改迭代记录、原始手稿、训练素材、训练素材的版权证明或授权文件、人工修改记录等及时进行存证。
(1)对 AI 生成的核心剧本、原创角色设计、漫剧分镜、专属画面等具有独创性的内容,单独进行版权登记或可信时间戳认证,避免被他人整体盗用或局部篡改;
(2)若 AI 生成内容包含自行创作的音效、配音,对该音频内容单独进行版权登记或可信时间戳认证。
AI 短剧漫剧的侵权判定在遵循“实质性相似+接触”通用原则的基础上,增加“合法来源”的标准,针对训练数据、生成内容、多方主体制定特殊判定规则,司法实践中核心要点如下:
1.训练数据侵权判定:关于“使用他人作品训练 AI”本身是否侵权,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争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判定。
(1)如果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用于训练商业 AI 模型,且未获得授权,则极大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2)如果 AI 模型仅仅是学习他人作品的“风格”或“规律”,生成的内容无法还原出原作品的具体表达,基于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故这种情况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模型能“记忆”并“复述”原作品,构成了“复制”+“传播”的侵权模式,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3)在以上情形中,即便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仍应注意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 AI 生成的内容在市场上直接替代了原作品的功能、侵占原作品的市场份额、利用他人知名 IP 的声誉和影响力牟利等,可能被认定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或搭便车行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2.生成内容侵权判定:目前司法实践更倾向于从 AI 生成的最终内容来判定侵权,而非纠结于训练过程本身。例如 AI 生成的某个角色与某知名动漫 IP 角色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再如 AI 生成的剧本在情节安排、人物关系、具体台词上与其他作品的内容高度雷同,参照一般著作权侵权“实质性相似+接触”的判断标准,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改编权或复制权。
(1)存证的记录应为直接由创作工具后台生成等不存在篡改或后期人工修饰的客观创作过程。(2)涵盖从初始灵感(提示词 Prompt)到最终成片的全路径。(3)每一段提示词输入与调试、每一帧画面、每一段音频应能追溯到具体的算法版本及参数设置。
(1)敏感信息屏蔽:存证过程中应自动过滤研发者涉及商业机密的底层核心代码,仅保留与内容生成相关的参数。
(2)第三方托管:建议将存证过程同步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实现司法级的证据保全。
资料来源:《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编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