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律底层原因:
《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以中国(大陆)为原属国走马德里,申请人必须满足三选一:
① 在大陆有真实营业场所;② 在大陆有住所;③ 拥有中国内地国籍中国政府网。
香港、澳门公司 / 自然人仅持有港澳注册主体身份,不满足上述大陆原属局主体门槛;同时香港、澳门特区本身尚未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港澳知识产权署不能作为马德里原属局受理本地主体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
(2)实操后果:港澳主体直接向大陆商标局递交马德里会直接不予受理、材料退回。
港澳主体想用马德里体系的两条替代方案
方案 A:先设立大陆公司,以大陆公司名义在国内申请基础商标(受理 / 注册均可),再走大陆原属局马德里;
方案 B:先在任意马德里成员国(英国、新加坡、美国等)申请当地商标作为基础,以该国商标局为原属局提交马德里国际注册。
硬性前提:该台湾主体必须在中国(大陆)商标局拥有同名基础商标,二选一即可:
基础申请:大陆商标提交后拿到受理通知书;
基础注册:大陆商标已核准下证。
其余规则和大陆企业完全一致:
商标图样、申请人名称、商品项目必须和国内基础商标完全一致;
同样适用五年中心打击规则;
变更、续展、后期指定全部通过大陆商标局统一办理。

纠正:申请人主体身份必须匹配,商标持有人是港澳主体、即便名下有大陆商标,依然不能以大陆为原属国提交马德里;必须将大陆商标转让给大陆主体后再申请。
纠正:截至 2026 年 6 月,香港、澳门仍未落地马德里议定书,暂无开放时间表。
纠正:只能用大陆商标作为基础,台湾本地商标不能作为大陆原属局马德里的基础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