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浙江某纺织面料出口公司
债务方: 越南某成衣制造厂
拖欠金额:33.6万美元
拖欠时长:4个月

双方有超过两年的合作历史。此前,越南公司通过100%前T/T或30%预付款+70%尾款见提单副本的方式,累计下了约8笔小额订单,总金额未超过15万美元,回款一直较为准时,双方建立了初步信任。
随着越南成衣订单回流,越南公司接到来自欧洲品牌的大单,遂向浙江公司下了一笔总价值48万美元的面料采购订单。
鉴于此次单量较大,越南公司以资金周转和抢占生产窗口期为由,恳请将尾款支付方式从“见提单副本付款”改为“D/A 90天”,并出示了所谓的终端品牌订单佐证。
浙江公司出于对老客户的信任及对订单的渴望,同意了该支付条件。
浙江公司收到预付款后按约生产发货,越南公司承兑汇票后顺利提走全部货物。然而,当D/A 90天到期后,越南公司竟以“终端品牌未付货款”及“面料存在轻微手感差异”为由,拒绝支付剩余70%尾款,共计33.6万美元。
双方纠缠将近4个月、毫无进展。浙江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相对齐全,交易脉络清晰,债权方已履行己方义务。
(2)根据调查显示,越南公司不仅正常运营、还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且正在申请一项针对外资配套企业的政府补贴,极度看重社会信誉及银行信用评级。一旦汇票拒付记录被录入系统,其将丧失补贴资格及银行授信。
(3)该案逾期4个月时间较短,虽然债务方提出“质量争议”但根据《越南商法》买方在发现货物不符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卖方。
越南公司在承兑汇票并提走全部货物加工生产长达三个月后,直至催款时才提出“手感差异”,明显超出了合理期限,且未能提供任何第三方检验报告,这属于典型的“机会主义违约”,不构成拒付理由。

催收结果
第一阶段:法律威慑启动
催收律师接案后,立即给债务公司发送了一份正式的催款函,函件明确告知:
若不立即回款,将不仅追索货款,还会依据越南法律将拒付记录同步报送越南国家信用信息中心,并将不合理的“质量瑕疵”证据呈送当地行业管委会,这将直接导致其年底的高额出口退税及政府补贴被冻结。这一精准打击直击债务方要害。
第二阶段:双重施压
函件发出第5天,债务方负责人主动联系了催收律师,对方承认欠款及金额,但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想要继续拖延,并称还会继续向债权方下单,希望能再给予一些账期。
催收律师在与其博弈的过程中,敏锐地察觉了越南公司急于完成欧洲成衣订单交付、需要向浙江公司补货的心理。
利用该信息,催收律师向其施压,明确表态:该笔欠款问题不解决,将关闭所有合作通道,并将其公司信息提交至RMD全球企业风险预警系统,向其他中国供应商发出风险预警。
第三阶段:全额回款
在催收律师的多重施压下,债务方心理防线彻底瓦解。最终全额支付令33.6万美元的尾款。浙江公司确认收到后,恢复了与债务公司小批量、高预付比例合作,既挽回了损失,又保留了重构后的客户关系。
案件启示
1、警惕大额订单下的付款方式变更陷阱
本案中越南公司以“大单+终端品牌佐证”为由,成功将付款方式从“见提单副本付款”变更为“D/A 90天”,这是风险失控的根源。大额订单往往伴随买方主动提出的付款条件变更,需高度警惕。
建议:对于大额订单,应坚持更安全的付款方式(如预付款+尾款见提单副本、信用证等);如买方确需账期支持,应要求额外增信措施,如银行保函、母公司担保或第三方信用保险,切勿仅凭“老客户”身份轻易让步。
2、善用进口国法律中的“瑕疵异议期限”规则,堵塞质量抗辩漏洞
越南公司提货生产三个月后才提出“手感差异”,明显违反《越南商法》关于买方应及时通知货物不符的规定。但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异议期限,实践中仍存在争议空间。
建议: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质量异议的提出时限(如收货后7日内或15日内),并要求买方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作为依据,逾期未提异议视为货物合格。该条款在越南法律下具备可执行性,能有效防范买方事后以质量问题为由恶意拖延付款。
3、做好买方信用画像,找准法律与商业双重“软肋”
本案成功催收的关键在于前期调查发现越南公司正处于申请政府补贴阶段,极度依赖信用记录。这一信息成为后续法律威慑的核心突破口。
建议:交易前,可通过格兰德查全球或催全球实地尽调服务对买方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政府资质依赖度、银行授信情况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拖欠,可针对其“软肋”精准施策,如利用越南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记录、行业通报等工具,形成有效法律与现实压力。

4、逾期后迅速启动专业介入,利用时间窗口形成高位压制
本案逾期仅4个月即委托专业机构介入,债务方尚未形成稳固的拒付心理防线,且在越南法律下逾期时间较短,诉讼或仲裁时效压力对买方更为不利。
建议: 一旦发生逾期,应在1-2个月内启动专业催收或律师函程序,避免拖延导致证据灭失、法律时效风险上升及买方形成“拖字诀”惯性。早期介入不仅能缩短回款周期,也能为后续诉讼保留更完整的证据链和更充裕的时效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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