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2026年8月12日《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法规》((EU) 2025/40,简称“PPWR”)
问:依据欧盟PPWR法规,所有包装材料都须要标有材料信息吗?
答:根据欧盟包装与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即欧盟PPWD指令)第8条第2款,包装应按欧盟决议97/129/EC标示材料的缩写和数字,以利于识别和分类。根据欧盟PPWR法规,欧盟PPWD指令将于2026年8月12日废除,但后者的第8条第2款仍会保持生效(直至欧盟PPWR法规第12条第6款所要求的执行法规发布和执行后的第30个月后)。因而,现时投放欧盟的包装材料仍要标有缩写和数字。

问:运输包装也须要标签信息吗?
答:如前所述,包装运输须要标有缩写和数字。此外,根据欧盟PPWR法规,从2026年8月12日起,包装(包括运输包装)须标有识别码(identification element)(例如型号、批号、序列号或库存单位(SKU)的一个或其组合),也须标有欧盟公司名称、注册商号(商标)、欧盟单一联系人(SPOC, single point of contact)的地址和电子联系方式(邮箱或网页上的联系表格)。
未来,待统一标签(harmonised label)和有关生产者责任延伸(EPR)的二维码(QR code)发布后,此两个标签信息也默认须标示在包装上。但电商包装(e-commerce packaging)以外的运输包装可豁免标示统一标签。
问:包装上有样品号码(item number),可以把它当做包装标识码吗?
答:可以的,但应注意所起草的符合性声明(DoC)所声明的对象应包含此号码。
一般建议将包装视为一种“产品”进行独立编号和标识,以便系统性管理。
问:识别码是否由欧盟所给定的,还是每个工厂可以自己定义?
答:包装的识别码由制造商(工厂)决定具体的形式。制造商可选取型号、批号、序列号、库存单位(SKU)等或其组合,作为包装的识别码。
问:一个主要零售包装上印有编号、制造商名称、欧盟进口商名称和电子联系方式即可,不需要每个包装组件都印上这些信息,对吗?
答:是的。一般在零售包装的外包装标示包装识别码和欧盟公司信息即可,无须每个包装部件均标示。
但须注意,原则上每个可手分离的包装部件须分别各自标示缩写和数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