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巴基斯坦对中国多种产品密集采取反倾销措施。
从纯碱、葡萄糖一水合物,到精对苯二甲酸、BOPP自粘胶带,再到近期刚刚启动调查的陶瓷餐具、复合铝箔和布洛芬,涉及化工、医药、包装、日用品等多个行业。
对于正在开拓巴基斯坦市场的中国供应商来说,贸易救济风险正在明显上升。
根据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NTC)及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信息网最新信息,目前已经有多项针对中国商品的案件进入初裁、终裁或调查阶段。
8月15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纯碱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决定征收10.85%的临时反倾销税。
涉案税号为2836.200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个月。
此前,巴基斯坦已于6月11日正式启动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这是初裁,不是最终结果,后续仍可能出现税率调整或终裁结果变化。
7月15日,巴基斯坦对中国葡萄糖一水合物作出肯定性初裁,临时反倾销税率为10.79%。
涉案税号为1702.3000,措施有效期4个月。
该案于4月22日立案,预计终裁将在初裁公告发布后180日内作出。
这一案件的影响更值得关注。
巴基斯坦此前已经对中国宽度超过200毫米的BOPP自粘胶带卷征收反倾销税。
7月29日重新审查后,巴基斯坦决定维持26.76%的税率不变。
该措施自2025年1月31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这意味着,对于相关中国出口企业而言,这已经不是“调查风险”,而是需要直接计入报价和成本的长期贸易壁垒。
而且,这个案件并非刚刚发生。
2024年8月5日立案,2025年5月24日作出终裁,随后因上诉被要求重新审查,最终仍维持原税率。
这也说明,一旦进入贸易救济程序,案件周期可能相当长。
6月12日,巴基斯坦对中国精对苯二甲酸(PTA)作出反倾销终裁。
其中,英力士芳烃亚洲有限公司及珠海英力士化工有限公司适用4.17%;浙江独山能源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出口商/生产商适用9.50%。
措施自2026年1月4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这里有一个外贸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细节:
同一个产品,不同企业可能对应不同税率。
因此,不能简单理解为“这个产品被征了9.5%的税”,具体税率还要看出口商、生产商以及案件中的税率认定。
目前巴基斯坦对华贸易救济并没有停下来。
7月22日至29日,仅仅一周左右,就连续出现3起新的对华反倾销调查。
7月29日,案件ADC77启动调查,涉及中国陶瓷餐具,涵盖多个巴基斯坦税号。
该案由巴基斯坦本土生产商提出申请,倾销调查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7月25日,案件ADC78启动。
这次不仅调查中国,还同时涉及美国。
也就是说,这并不是单纯针对中国来源的案件,而是巴基斯坦企业针对相关进口产品提出的贸易救济申请。
7月22日,案件ADC76启动,涉及冷成型箔和热带铝箔,涉案税号为7607.1990和7607.2000。
目前这3个案件都还处于调查阶段,并不等于已经征收反倾销税。
这一点外贸企业一定要分清:
“启动调查”≠“已经加税”;“初裁”≠“最终税率”。
从案件分布来看,一个明显特点是:
涉案产品覆盖面越来越广。
化工原料、医药产品、包装材料、日用品等多个行业都出现了贸易救济案件。
这背后,一方面与巴基斯坦本土产业保护有关。当地生产商如果认为进口产品价格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可以向国家关税委员会申请反倾销调查。
另一方面,中国企业在全球市场的出口竞争力较强,当某些产品进入当地市场后价格优势明显,也更容易成为当地产业关注的对象。
更值得外贸人关注的是,贸易保护措施正在从传统的钢铁、化工等行业向更多细分产品扩散。
所以,不能再简单认为:
“巴基斯坦不是欧美市场,应该没那么严格。”
现实已经证明,新兴市场同样会使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工具。
如果企业出口的产品已经进入反倾销调查范围,就不能只按照正常进口关税计算成本。
反倾销税可能直接改变产品在当地市场的最终价格竞争力。
尤其是BOPP胶带这类已经落地、且长期征税的产品,26.76%的额外成本不能忽略。
很多企业有一个误区:
“现在还没有征税,等最终结果出来再处理。”
实际上,反倾销案件一旦启动,就应该马上关注调查通知、应诉期限、问卷和证据材料。
以近期陶瓷餐具案件为例,利益相关方需要在公告发布后规定期限内完成应诉登记并提交证据材料。
错过关键节点,后续可能会更加被动。
这一点尤其重要。
巴基斯坦过去已经出现过针对中国商品的反规避调查。
例如ADC44案件中,巴基斯坦最终认定相关产品经过轻微改变后出口,以规避既有反倾销措施,并决定对改变后的产品继续征收29.02%的反倾销税。
所以,如果企业考虑通过第三国转口、简单改变产品或包装来规避措施,风险反而可能进一步放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