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太阳能玻璃出口欧盟,或将迎来一项重要政策变化。
当地时间2026年10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废止针对原产于中国的太阳能玻璃征收的最终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相关措施于10月22日正式生效。
此次涉及的不是所有中国出口商品,而是原产于中国、符合特定技术指标的太阳能玻璃。
欧盟此前对相关产品同时征收两类贸易救济税:
欧盟于2014年首次对中国太阳能玻璃采取相关措施。2020年,欧盟通过期满复审延长相关措施。
根据欧盟既有法规,反倾销税率因企业而异,范围为17.5%至75.4%;反补贴税率范围为3.2%至17.1%。具体适用税率需要结合企业身份、税号及相关法规判断。
需要注意,不能简单将两个税率区间的最高值相加,再认定所有企业都适用同一综合税率。
2025年7月22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针对中国太阳能玻璃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期满复审启动公告。这是此次政策变化的重要前置时间节点。
此次取消措施的主要原因是欧盟境内已缺乏活跃的太阳能玻璃生产企业,原有双反措施的设立目的已经发生变化。
素材还提到,调查期间,中国进口太阳能玻璃约占欧盟市场的3%,而原始调查期间约为30.5%,此前一次复审期间约为9%。
对中国出口企业来说,如果正式法规确认相关措施终止,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符合产品范围的货物,在措施终止后进口欧盟时,将不再承担被取消的这两项贸易救济税。
此次措施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技术指标的太阳能玻璃,而不是所有玻璃产品,也不是所有光伏组件。
根据欧盟既有法规,相关产品主要包括具有以下特征的钢化钠钙平板玻璃:
相关欧盟CN编码为ex 7007 19 80,既有TARIC细分编码包括7007 19 80 12、7007 19 80 18、7007 19 80 80和7007 19 80 85。
这类玻璃主要用于晶硅光伏组件、薄膜光伏组件和太阳能热利用设备,也可能用于温室建设、家具等其他场景。
出口企业不能只看产品名称或用途判断是否适用。 欧盟既有措施以产品的物理和技术特征界定范围,因此,即使某批玻璃用于非光伏场景,也可能落入原措施范围。
政策调整后,企业应进一步确认最终法规是否完整覆盖上述产品及编码,并核对产品技术参数、原产地和进口申报信息。
欧盟将退还复审期间已经征收的相关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退税起始日期为2025年7月22日,且不计利息。
如果最终法规确实作出这一安排,意味着部分此前已经完成进口清关、缴纳相关税款的货物,也可能涉及退税。
但这里有三个关键问题需要明确。
第一,谁来申请?
进口申报和缴税主体通常是欧盟进口商。中国出口企业应先与客户核对进口申报记录,确认实际缴税主体以及合同中关于关税承担的约定。
第二,哪些货物符合条件?
不能仅凭货物在2025年7月22日之后进口,就直接认定可以退税。还需要核对货物是否属于措施覆盖范围、实际征收了哪项税、申报时间及相关海关记录,并遵守适用的退税程序和期限。
第三,如何办理?
建议欧盟进口商联系清关代理或当地海关,确认是否需要提交退税申请、补充原始进口申报资料,以及是否存在申请期限等限制。中国出口企业则应配合提供合同、商业发票、产品技术资料和原产地证明等文件。
建议相关企业尽快核对正式法规、产品范围和进口清关记录,把政策变化落实到报价、合同和实际税务处理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