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的原产地证书及规则
(一)中国出口阿联酋的原产地证书
目前,由于中阿两国尚未签订自贸协定,故中国出口阿联酋的货物只能申请一种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或“出口产品原产地证明书”),即阿联酋一般原产地证CO(或“阿联酋非优惠原产地证CO”),其是货物出口国授权的特定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出口货物为该国或地区原产的一种证明文件。中国出口阿联酋货物的原产地证明书由中国各地海关,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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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阿联酋的原产地规则及证书
阿联酋有关原产地规则和证书的要求由《关于原产地规则和证书的2019年第(11)号联邦法律》(“Federal Law No. (11) of 2019 on the Rules and Certificates of Origin”,以下简称“《原产地法》”)规定。2022年5月,阿联酋经济部根据2022年第43号内阁决定,颁布了《关于原产地规则和证书的2019年第 (11) 号联邦法律的实施条例》(“Implementing Regulation of Federal Law No. 11 of 2019 on Rules and Certificates of Origin in the UAE”,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了处理本国收到的货物原产地证书的机制,以及相关作用和权限的分配,从而使投资者、出口商、贸易商和货物供应商清楚地了解根据原产地证书适用于其产品的规则,包括:“完全获得的商品”(“Wholly Obtained Commodities”)、“完全加工、生产或制造的商品”(“Wholly processed, produced or manufactured Commodities”)、“最低限度加工”(“Minimal Operations”)。
阿联酋经济部根据《实施条例》确定的协议和程序中规定的规则和形式,为出口到国外的本国商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并根据《实施条例》确定的一般规则、形式和程序,为出口到国外的本国商品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商会应与经济部协调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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