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货物的处理方式及操作要点
不同种类货物需匹配特定处置方式,并严格遵守海关程序:
(一)内销(转为国内销售)
适用对象: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及部分受灾货物。
关键流程:
审批:需商务部门签发《内销批准证》(剩余料件≤3%且≤1万元可免审批)。
征税:剩余料件/残次品按对应料件原进口价计税;
边角料/副产品按内销报验状态计税。
许可证:涉及关税配额或进口管制的商品需补交证件(不可抗力导致的受灾货物除外)。
案例:某服装厂将残次品内销,需按进口布料价格补税并缴纳缓税利息。
(二)结转(转至其他加工贸易合同)
适用对象:剩余料件。
操作限制:需同一经营单位、加工厂、料件及贸易方式;跨关区结转需通过保税区“一日游”操作(3小时完成出口复进口)。
担保要求:跨厂结转需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三)退运(退回境外)
适用对象: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
要点:已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退换;成品退换需进出口数量/金额一致且在同一手册项下。
(四)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适用对象:无商业价值的边角料、残次品等。
禁止情形: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如含毒化工废料);可能污染环境的货物。
(五)销毁(无害化处理)
适用对象:无法内销/退运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货物。
程序:委托法定资质单位(如环保处理公司)焚烧或填埋;向海关提交处置证明及收入申报(有残值需征税)。
案例:受潮集成电路芯片委托专业公司销毁,处置收入按边角料内销标准征税。
(六)受灾货物特殊处理
免税核销:因不可抗力完全灭失或丧失使用价值的货物,经海关核实可免税核销。
征税内销:可再利用的受灾货物,按审定价格计征进口税及缓税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