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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性展位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的一般性展位参展资格,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展馆 A 区中央通道展位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 10 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其他企业下届参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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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展位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从下届起连续1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
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2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取消其法人代表名下企业从下届起连续20届在所有出口展区的参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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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展位企业: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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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展位企业:取消法人代表及展位负责人连续10届进馆办证资格。
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企业:法人代表和展位负责人永久取消进馆办证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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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5比例加倍扣减违规使用展位企业所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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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展位企业:按 1:5 比例加倍扣减企业所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基数,如所属交易团(分团)当届经展位检查组查出的违规一般性展位数占交易团(分团)总一般性展位数大于 5‰,当届后续扣减比例提升至 1:10。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企业:按 1:10 比例加倍扣减企业所属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基数,如满足上述条件,比例提升至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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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违规使用展位企业所属交易团获得当届组展表彰对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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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违规使用、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企业所属交易团获得当届组展表彰对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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