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 广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债务方: 英国某公司
拖欠金额: 87000 美元
拖欠时长: 3年

广东公司向英国公司出口一批定制化耳机,合同约定30%预付款,剩余尾款使用0A60天的付款方式。
约定付款日截止,英国公司以“产品音质与样品不符”为由,要求打折。
广东公司在自行催收的半年内,因急于回款,采取了较为激进的手段,包括向债务方CEO发送包含“将向全行业公布你为老赖”、“将雇佣当地人员上门拉横幅”等措辞的邮件。债务方不仅未付款,反而委托英国律师发出律师函,指控广东公司违反了英国催收法中关于“追债骚扰”的规定,并声称保留起诉权利。这使得催收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广东公司无计可施,遂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该案交易关系清晰、欠款金额明确,但由于缺乏验收合格单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然而债务方在收货后3个月才正式提出质量异议,远超英国普通法下“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惯例。催收律师怀疑这只是对方拖延付款,要求打折的借口;
(3)债务公司在营、根据最新财报:对方财务状况良好、且法人名下拥有多个可供执行房产,完全具备还款能力;
(3)该案虽还在诉讼时效内,但因债权方违规催收,造成了重大瑕疵、存在一定的隐忧。
案件催收
基于上述评估,催收律师制定了“去火药+最后通牒”的非诉策略,既纠正债权方此前的负面形象,又利用英国本土法律工具施压。
1、修复关系与“去火药”
催收律师以中立第三方身份致函债务方,首先对债权方此前的过激言论表示“遗憾”,并澄清其已委托专业机构寻求商业解决方案。此举剥离了“恶意催收”标签,迫使债务方回到谈判桌。
2、法律事实的“柔中带刚”
催收律师指出,根据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查货物。债务方签收后3个月才提出质量异议,且未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极大削弱了其抗辩的可信度。
3、祭出“法定追债函”
在确认债务方无意和解后,催收律师发出法定追债函。根据英国《破产法》,债务方需在21天内付款或提出异议,否则将被“视为无力偿债”,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清盘。此举虽属非诉手段,但威慑力巨大,银行风控、审计师及合作方均会关注其清盘风险。
结果:
在收到法定追债函的第18天(即申请清盘的最后期限前),英国公司主动联系律师,全额支付了87000美元欠款。
案件启示
1. 情绪施压是把双刃剑:认清英国法律对债务人的“过度保护”
很多中国企业误以为海外催收就是要“狠”,但英国法律体系对债务人的保护极其周全,特别是针对催收手段的监管。
正如本案所示,债权方自以为是的“威胁”,反而成了债务方拒付的把柄。英国不仅有专门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约束金融机构,更有《公平交易法》和《骚扰保护法》约束个人追债行为 。一旦被认定为骚扰(如频繁且不当的电话、公开羞辱、暴力威胁),债务方不仅可以申请债务豁免,甚至可以反诉精神赔偿。
启示: 对英国客户催收,必须“外松内紧”。表面上的礼貌和专业,是维持催收合法性的护身符。所有的施压,都必须通过法律工具(如法定追债函)来实现,而非情绪化的语言。
2. 非诉催收最有效的方式是什么?
非诉的最强形态不是谈判,而是“装在信封里的诉讼”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使用了法定追债函。许多外贸人对非诉催收的理解停留在打电话和发邮件,但在英国法律实践中,法定追债函是连接非诉与诉讼的黄金桥梁。
它本质上是一封私人信件,不需要经过法庭盖章,却能产生准司法效果。
根据英国法律,只要债务金额超过750英镑且无争议,发出此函的成本极低(仅需几百英镑律师费),但效果等同于对债务人发出了“死亡威胁”——因为一旦进入清盘程序,公司的银行账户、供应商信用、品牌声誉将瞬间崩塌 。
启示: 对付英国公司,不要轻易陷入漫长的诉讼。有时一封装在信封里的法定追债函,比一张法院传票更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该函件绝不能滥用。如果债务存在“实质性争议”,债权人贸然发出法定追债函并申请清盘,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滥用程序,不仅要赔偿债务人损失,还可能被处罚 。
3. 证据链管理必须前置:时间戳是击破“质量抗辩”的利器
本案中债务方之所以在最后时刻退缩,是因为律师抓住了其“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异议”这一致命伤。英国商法讲究“禁反言”和“时效”。
启示: 在与英国客户的合同中,建议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例如:收货后14天内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如果对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即便后续起诉到法院,法官也大概率会认定货物已被接受,债务人必须付款。这也是规避对方以质量为借口拖延时间的最佳法律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