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广东某智能装备制造公司
债务方:约旦某公司
拖欠金额:294000美元
拖欠时长:3个月

双方为首次合作,采用了“30%预付款(T/T) + 70%尾款见提单副本后7日内T/T支付”的结算方式。
然而,货物如约运出、提单副本发至约旦公司,对方却突然“失联”长达两周。
恢复联系后,约旦公司发来一份阿拉伯语文件,声称其公司正被约旦所得税及销售税部门进行税务稽查,所有对公账户已被暂时冻结,无法对外支付外汇。
约旦公司据此主张本次拖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要求广东公司耐心等待税务稽查结束再议付款,但同时又暗示希望先行提货、避免货物滞港费增加成本。
鉴于货物已到港滞留多日,滞港费、堆存费持续增加,因此双方协商决定先行放货,并签署了补充协议、再给予约旦公司60天账期。
不料到了账期截止日,对方依旧借口拖延,广东公司在自行沟通3个月无果后,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该案债权资料齐全,且无纠纷;
(2)根据案件分析,债务方所述:由于“税务稽查、账户被冻结”,极有可能不成立。
因为根据约旦《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的稽查或审计行政行为,并不自动导致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
即使发生账户冻结,也须由税务机关向主管法院申请,并获得专门的司法冻结令方可执行。
债务方未能提供任何法院冻结令文件,其声称的“全面无法对外支付”高度可疑。
而且即便存在税务稽查,也不构成合同中通常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除非合同中明确将“政府行为”或‘“行政调查”列入不可抗力条款,否则买方不得以此为由免责。
催收律师猜测,对方极有可能是利用跨国交易的信息差,诓骗债权方放货,并恶意拖欠尾款。
(3)根据初步调查债务方在营、且正在备战当地一项大型市政工程的建材供应招标,极度依赖银行授信及商业信誉。其声称的“税务稽查”真假不论,但可以肯定的是,一旦该理由被公开戳穿并被证伪,其商业诚信将破产。而这也一信息,也正是破局的关键。

催收结果
第一步:发送“穿透调查”取证函,揭露虚假陈述
催收律师并未直接谈判还款,而是先向债务方发送了一封正式的阿拉伯语律师函,要求其依据约旦《民事诉讼法》关于“主张者须举证”的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法院出具的账户司法冻结令、主管税务局出具的正式稽查文号及处于冻结状态不可对外支付的官方证明。函件同时明确指出,若其无法提供,债权人将认定其在商业谈判中实施欺诈性虚假陈述。
第二步:锁定关键证据,施压达成和解
债务方无法提供任何有效法律文件,仅试图以“口头谅解”推脱。催收律师随即告知对方:我方已掌握关于其参与新项目投标的商业证据,严厉指出其行为已涉嫌商业欺诈,并将在必要时将相关证据通报至其合作银行、项目招标方及安曼商会,同时启动债权人破产申请程序。面对商业信誉即将崩塌的风险,债务方最终放弃了税务稽查的托词。
第三步:全额安全回款
催收律师强势施压,债务方通过其境外关联公司的离岸账户,向债权方支付了全部尾款29.4万美元,本案圆满结案。
案件启示
1、“行政调查”类托词在约旦经贸实务中不具备法定免责效力
出口企业须高度警惕约旦买方以“税务稽查”“反洗钱调查”“央行外汇管制”等行政事由主张延期付款的托词。
根据约旦法律体系,行政调查程序本身不直接产生私法上的支付义务豁免。
即便税务机关确实启动稽查,也须通过独立的司法程序方可对企业账户采取强制措施。
更重要的是,企业自身面临的财务或行政调查,在世界通行的合同法和条约解释中,均不属于可以免除付款责任的不可抗力事件。
出口企业在合同中不应将该类事由列入不可抗力条款,且在遭遇此类主张时,应坚守“见司法文件方认可”的原则,切勿仅凭一面之词做出让步。

2、识别并警惕“以帮助减损为诱饵的货权诈骗”模式
本案中,债务方一边声称自己无法付款,一边“热情”要求先提货以“帮”债权方减少损失,是典型的不良买方行为模式。
出口商须牢牢把握一点:在买方付清全款或提供有效付款担保之前,绝不可放行货物或处置正本提单。 一旦货权在未收款的情况下转移,供应商将从债权人沦为被动追款的劣势方。在国际贸易风险控制中,保持对货物的有效控制权,是维系谈判筹码和终极保障的生命线。
3、善用约旦《破产法》下的“债权人启动机制”进行精准打击
传统的诉讼耗时漫长,但根据约旦的《破产法》规定,在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重整或清算程序。
该程序的启动本身便会对债务人的商业信誉、银行授信及正在参与的投标项目产生毁灭性打击。
在约旦非诉催收中,以“依法启动破产申请”作为谈判筹码,并辅以向银行、商会、招标方进行信用通报的威慑,是倒逼财务状况尚可、仍有商业活动需求的债务人迅速偿债的高效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