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杭州某衣业有限公司
债务方:上海某时装有限公司/意大利某公司
拖欠金额:68097.38元
拖欠时长:1年

上海公司是某意大利知名服装品牌在中国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杭州公司此前曾多次与该意大利总公司合作,双方一直采用“90%信用证 + 10%电汇”的交易方式,合作顺利。
本次,应意大利公司的协调与建议,由上海公司作为直接采购和签约方,采购一批价值6.8万元的服饰用于其国内销售。为简化跨境交易流程,双方同意将付款方式变更为“货到付款”。
杭州公司按约定组织生产,并按时将货物交付至上海公司。不料,上海公司此后一直拖欠款项长达一年。期间杭州公司多次与对方负责人沟通催款,均无果。
无奈之下,杭州公司只能委托催全球协助处理。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债权资料相对齐全,且无纠纷;
(2)债务公司显示在营、欠款金额较小,完全具备还款能力;
(3)该案逾期1年还在诉讼时效内,可以尝试催收。

催收结果
我方中国催收律师接案后,立即向债务方地址邮寄了一封律师函,并尝试联系债务方负责人,但均未得到回应。通过进一步调查,结果发现:债务公司原负责人早已离职,公司已成为空壳公司,相关业务已由意大利总公司收回并外包。
鉴于此,我方立即委派意大利催收律师向意大利总公司进行追讨。催收律师按照规定,通过PEC邮箱向意大利公司发送了一封催款函。
函件显示签收后的第5天,意大利公司的法务主动联系了催收律师。经过几轮沟通,对方核实确实存在该笔交易及欠款,并表示愿意积极解决。
2026年3月6日,债权方确认收到68,097.38元欠款,该案顺利结案。

案件启示
1、交易主体变更,必须重新尽调
本案中,杭州公司与意大利总公司长期合作良好,但当交易主体变更为其上海分公司时,并未对该分公司进行独立的资信调查。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这并不意味着分公司天然具备履约能力——尤其是当分公司管理混乱、负责人离职、资产被抽空时,追偿成本会显著增加。
建议:
(1)交易主体的每一次变更(无论关联关系多密切)都应视为与新客户首次交易,重新进行资信调查;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业征信机构(如邓白氏、格兰德查全球)查询分公司的经营状况、负责人变更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
(2)对于分公司,应要求其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授权文件及付款担保承诺,明确总公司在分公司无力付款时的兜底责任。
备注:虽然法律上总公司需对分公司债务担责,但此举能将复杂的跨境追索简化为清晰的合同追索,有效降低债权方未来的举证成本和维权难度,并对交易对手形成更强的商业信誉约束。
2、付款方式降级,必须同步升级担保
付款方式从“信用证”降级为“货到付款”属于高风险决策,必须有对等的风控对冲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安全性较高的支付工具(银行信用介入),而货到付款完全依赖于买方的商业信用。本案中,杭州公司在未获得任何额外担保的情况下,主动放弃了信用证的保护,将6.8万元货款的回收风险全部转移给了自己。
若确需变更付款方式,应遵循“安全性降级,则担保升级”的原则:
l 要求买方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l 要求买方实控人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
l 对于小额交易(如本案6.8万元),可考虑要求50%以上预付款,剩余部分货到后短期内付清。
3、逾期超过90天,务必升级催收手段
本案拖延一年后才委托催收,期间分公司负责人离职、公司空壳化,错过最佳追讨时机。
建议:
(1)建立逾期分级响应机制:
l 逾期30天:发送正式催款函(EMS邮寄,保留凭证);
l 逾期60天: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
l 逾期90天:委托专业催收机构或启动法律程序。
(2)对有资产转移风险的债务人,尽快申请财产保全,以防人去楼空,欠款变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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