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债权方:江苏某农业机械制造公司
债务方:阿根廷某公司
拖欠金额:23万美元
拖欠时长:3个月

江苏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三批农机设备发运,全套货运单据通过国内交单行寄往阿根廷代收行,双方结算方式约定为 D/P 付款交单。
货物到港后,阿根廷企业收到到货通知却拒绝赎单,而是以“阿根廷央行最新外汇管制政策导致无法申请付汇额度”为由,要求延期支付。
江苏公司同步核实,若货物超期未清关,海关有权启动拍卖处置,己方面临全额货损风险。 双方邮件、电话沟通拉扯长达 3 个月,阿根廷方始终借外汇政策拖延,本质是想借助阿根廷海关的特殊查验规则,拖延时间,进行压价。并非真实付汇困难。自行催收无任何进展后,江苏公司只能找到催全球协助处理。
(备注:阿根廷海关存在特殊查验规则:进口商仅凭国内申报资料,无需正本提单即可申请
货物临时滞留查验。该买方正是利用本地政策,在未付清货款、未赎单的情况下长期扣押货
物,港口每日叠加高额滞港仓储费。)
案件评估
我司接到咨询后,立即梳理债权资料,并对债务企业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得到的信息出具了一份《案件评估报告》:
(1)交易资料齐全,债权方已履行己方义务;
(2)债务企业正常存续经营,背后控股母公司为当地大型农业集团,具备充足跨境美元支付能力;
(3)该案货物滞港3个月,滞港费逐日增加,同时超期货物存在海关拍卖、报废风险,债权方货损隐患持续升高,需尽快实施操作。

催收结果
第一阶段:合规函件+央行政策对冲
催收律师接案后立即向阿根廷公司发出正式律师函:
(1)依据阿根廷央行外汇管理条例,进口商完成进口申报后须在规定周期内足额购汇付汇,长期恶意拖欠将被录入全国进口失信黑名单;一旦上榜,企业会被永久暂停美元购汇审批、无法办理新进口报关,全链条进出口业务直接停滞;
(2)同时,附上全套相符货运单据,证明债权方无任何履约瑕疵,对方拖延时长已远超正常进口付汇周期。
这封信函直击债务公司核心利益——若被列入黑名单,其整个供应链将中断。对方负责人迅速回应,改口称“技术问题已解决”,但要求分批付款。
第二阶段:利用“宪法救济”条款施压
鉴于对方仍抱有拖延时间想法后,催收律师启用阿根廷本土核心维权工具 ——《国家宪法》第 43 条宪法救济申请:权益遭受严重、不正当侵害的一方,可向联邦法院申请临时保全令,冻结涉案企业银行账户与进口资质。
催收律师书面正式告知债务方:5 日内未全额结清货款,我方将向法院提交宪法救济申请,主张对方借特殊查验规则恶意侵占货物、不正当挤压出口商利益,构成不正当商业竞争。
即便后续实体诉讼存在结果不确定性,法院下发临时账户冻结文书、立案信息对外公示后,会直接引发合作银行收紧授信、上下游合作商恐慌,对依托农业集团渠道的企业造成不可逆短期经营冲击。
收到该法律告知后,债务方态度明显软化,主动提出协商完整付款方案。
第三阶段:施压生效、全额还款
经过催收律师的多轮谈判施压,债务方最终同意全额支付本金及一半的滞港费。
催收律师持续跟进付款进展,债权方收到全款后同步放单,对方完成清关提货。

案件启示
1、D/P条款在阿根廷并不“安全”,必须前置风控工具
常规国家 D/P 依靠正本提单锁定货权,但阿根廷海关红色查验通道允许买方无单扣押货物,仅凭付款交单无法约束恶意拖欠,极易被对方用来倒逼卖方让步。
建议:出口阿根廷优先采用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搭配出口信用保险;信用证优先选择花旗、桑坦德等外资头部阿根廷分行开立。若客户坚持 D/P 结算,合同必须写明滞港费全部由买方承担、完整货权保留条款;虽可约定适用中国法律、国内仲裁,但阿根廷本地法院对境外仲裁裁决执行门槛较高,仅能作为兜底补充,不可单一依赖。
2、善用阿根廷本土法律工具,比诉讼更高效
中国出口商常误以为拉美国家只能诉讼,实则阿根廷的“宪法救济”、“行政申诉”等非诉手段对商业施压效果显著,尤其针对有合规意识的当地中型企业。本案中“宪法救济”的威慑力成为打破3个月僵局的关键转折点。
建议:尽早寻求专业机构帮助,发出具备本地法律效力的律师函。这类函件的威慑力远超普通催收邮件,且费用低、效率高。拖欠时间越长,买方越可能轻视出口方决心,因此首次法律函件必须及时、专业、有力度。
3、关于阿根廷汇率风险
阿根廷比索持续贬值是长期市场趋势,部分进口商容易因货币贬值拖延付款。
建议:
(1)对阿根廷出口报价时,报价阶段采用美元计价,拒绝比索本地货币结算;
(2)订单签约时收取汇率波动保证金,从源头对冲贬值亏损;
(3)合同可附加汇率差额补偿条款,谈判阶段用于施压;若对方无力接受保证金,优先提高预付款比例,压缩尾款敞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