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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写了 3 年的品牌名,被别人抢注了 11 个月

知识产权
作者:柏斯特
知识产权
阅读 18
丨
2026-09-22 15:24:07 ·
未知
品牌做了 3 年,日出几百单,包装、模具、广告、评价全都属于他。
11 个月前,有人在另一个国家提交了一件商标申请。
然后,他的链接开始被投诉下架。对方一件货都没卖过,却拥有了用它打击他的武器。
这不是夸张的剧本。这是跨境电商里最有代表性的一类悲剧:不是因为对手太强,而是因为自己太慢。
一、先把最要命的一句话放在前面
抢注者真正拿走的,不是你的品牌名,而是三样东西:
1. 平台品牌备案的资格——一件注册证通常就能满足品牌备案的注册基础,对方备案成功后可以控制 Listing 内容与变体、获得投诉工具,然后反过来投诉真正把品牌做起来的人;
2. 干扰你链接、抢 Buy Box、制造消费者混淆的能力——你在自己的品牌上被投诉、账户健康分下滑,只能被动应诉;
3. 向你高价转让或索要授权费的筹码——业内称之为"养肥了再杀"。
据行业公开数据,每年因此被下架的中国卖家 Listing 达数十万条量级。而被抢注的卖家里,绝大多数都说过同一句话:"我以为先用了就有保护。"
这句话,在大多数国家是错的。
二、三个国家的规则差异:为什么"我用了 3 年"救不了你
中国:先申请制。 你用了 3 年,别人申请在先,商标就是别人的。你的救济不来自"使用",而来自《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请注意这个关键词:有一定影响,这是需要证据证明的,不是自动成立的。
美国:使用主义,先使用可能优于先申请。 美国的商标权源于商业使用(common law rights),注册是权利的证据而不是权利的来源。如果你在对方申请日之前就在美国商业中使用该品牌,你可能拥有更优的权利,并可依《兰哈姆法》第 14 条请求撤销对方注册。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对方手里的牌:注册带来全国性推定所有权、把举证责任转移给你,并且——最关键的——满足亚马逊品牌备案的注册门槛。
英国、欧盟及其他国家:同样是先申请制。 传统上按申请在先确权。
这里有一个必须重复的常识,因为它是中国品牌出海最贵的误解:
商标权是属地性的。你在中国的注册,在美国等于零;你在欧盟的注册,在美国也等于零。 面对美国境内的抢注,拿出欧盟证书没有用——审理机构只想知道你在美国商业中做了什么、什么时候做的。反过来也一样。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伏笔:美国允许外国申请人基于其本国注册(Section 44)或通过马德里体系指定美国,在没有在美国销售过任何产品的情况下获得注册。 这是完全合法的法定路径,但这类没有真实商业支撑的注册,比建立在多年实际经营之上的注册要脆弱得多——它恰恰是抢注的温床。
三、四个时间窗口:抢注应对的胜负其实取决于时钟
这是本文最实用的一张地图。抢注不是"发现就晚了",而是每一个窗口的武器和成本都完全不同:
窗口一·对方申请仍在审查中
美国可提交 Letter of Protest:任何第三方在审查阶段就可以把客观证据递交给审查员。很多人以为"必须等公告",其实此时就能介入,成本最低。
窗口二·初审公告期(黄金窗口)
中国:初审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提异议;美国:公告期 30 天,可申请延期,最长可延至 180 天,向 TTAB 提交异议。这是唯一能用较低成本直接阻止注册的窗口,证据要求也最清晰(在先使用、混淆可能、恶意抢注)。
窗口三·已注册 5 年内
中国:自注册之日起 5 年内可请求宣告无效(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5 年限制。
美国:注册后 5 年内可基于任何本来可以阻止注册的理由请求撤销——包括与你在先使用商标的混淆可能性,这是在先使用者最强、最核心的理由。
危险在于:5 年之后,可用的理由被压缩成一份有限的清单(欺诈、放弃使用、通用化等),你最想要的那条"在先使用+混淆"就消失了。
窗口四·多年之后(更便宜的武器)
如果对方根本没有真实使用——中国可提"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三);美国可依《商标现代化法案》(TMA)提起 expungement(该商标从未在注册商品上于美国商业中使用)或 reexamination(在相关日期未使用)。这两项是单方程序:不是和对方对打,而是由你向 USPTO 提交,跳过证据开示,成本远低于争议性撤销。
请记住这条铁律:时钟从"对方注册日"起算,不是从"你发现日"起算。 很多卖家发现被抢注后觉得事情太乱,先放一放——这是最昂贵的直觉。
四、两起真实裁定:抢注者并不总是赢
规则说完,来看抢注到底能不能打回来。以下均来自公开裁定。
案例一·"彭城闫二姐"案(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 年 7 月 30 日裁定)
案情很朴素:闫某在江苏徐州经营"闫二姐卷饼",祝某同样在徐州经营餐饮、店面与闫某临近,却申请注册了高度近似的"彭城闫二姐"。闫某提交的证据并不算庞大——主要是抖音、小红书、百度平台上对"闫二姐卷饼"的宣传,国知局据此认定其在先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最终结果耐人寻味:在"肉馅卷饼、方便米饭"上,注册被宣告无效;在"面条"上,注册被维持。
"闫二姐"拿回了卷饼,却没有拿回面条。这恰恰揭示了恶意抢注案件的关键边界——法律保护的边界,等于你的影响力实际覆盖的商品范围。全国知名度不是必要条件,一家徐州卷饼店只要能证明本地及关联消费者已把它与特定经营者联系起来,就可能产生值得保护的在先利益;但也别指望这种影响力会自动扩散到你从没做过的品类。
案例二·"洁柔"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 年 3 月)
这个案子更狠。一家公司受让取得在先注册的"洁柔"商标,围绕"洁柔"字样大量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然后以真正的品牌方侵权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
法院的认定是:被告在明知原告商标已具极高知名度乃至驰名度的情况下,仍以明显攀附意图的方式取得并大量申请注册,取得权利的基础难谓善意,其提起诉讼的行为构成权利滥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全部诉请,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律师费。
这起判决传递的信号很重要:抢注者拿商标当武器去打人,本身就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而另一起"悦动"商标无效案(第 67890123 号)则展示了双线打法:既依《商标法》第四条认定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又依第三十二条认定侵犯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五、要打,就先搭好两条证据链
无论在中国还是海外,反击抢注都要围绕两条线:
第一条·己方权利线——证明"我比你早、而且在真实经营":最早的使用证明(发票、上架记录、销售与订单记录、广告素材与投放记录、包装与产品照片、客户评价、社媒贴文、网页存档)。时间越早越好,而且必须能落地到具体日期。
第二条·对方恶意线——证明"你明知还抢":双方曾为合作关系或同行业同区域竞争关系、对方批量抢注多个中国品牌、抢注后主动联系索要转让费、名下囤积大量商标却无使用迹象。
执行路径(按窗口对应):中国:公告期异议(3 个月)→ 无效宣告(注册起 5 年内,恶意抢注/驰名不受限)→ 撤三;美国:Letter of Protest → TTAB 异议(30 天,可延至 180 天)→ 撤销 / expungement / reexamination → 联邦诉讼或共存协议;欧盟:无效宣告(条例第 52 条)与撤销(第 58 条,连续五年未真实使用);程序中通常设有冷静期,双方可协商和解。
六、算一笔账
你为品牌投入的是 3 年时间、模具与库存、广告与渠道、用户评价与复购。抢注方投入的是一笔申请费和 11 个月的等待。
而你要夺回名字,需要付出:律师费与程序成本(美国异议程序通常还需 12—18 个月周期)、链接中断期的销售损失、排名与评分的沉没、以及这期间被迫应付平台投诉的经营损耗。
这是一个投入产出比极端不对等的博弈——所以唯一的解法,是不要让它开始。
七、四件事,把"抢注"变成小概率事件
1.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进入目标市场前 6—18 个月启动注册,别等卖爆了再补——爆品是最容易被锁定、也最值得被抢的名字;
2. 核心市场单独立册,别指望一份证书走天下:美国、欧盟、英国(脱欧后欧盟商标不覆盖英国)、日本、东南亚重点市场各自确权;
3. 把"留证"变成制度:发票、合同、上架截图、广告投放、社媒与展会素材按月归档——这些是未来最便宜的维权弹药;
4. 做商标监测:盯目标国公告期的近似商标。公告期提异议是所有路径里成本最低、成功率最高的一环;一旦错过,代价从"几千块"变成"几万块加一年时间"。
如果已经被抢注了,动作顺序是:
① 立即固定证据(先存证,别先理论);② 核清对方处于哪个窗口(审查中/公告期/已注册几年);③ 评估最便宜的路径(Letter of Protest、expungement 这类单方程序往往被忽略);④ 再决定是异议、撤销、无效,还是共存与和解——不要一上来就急着花钱"买回来",那等于给抢注行为付奖金。
抢注者利用的从来不是你的疏忽,而是你的沉默期。
从你发现到采取行动之间的那几个月,才是他们真正赚钱的地方。
柏斯特|10 年涉外知产与跨境商事服务,香港 + 英国双主体,全球商标/专利/版权 / TRO 诉讼 / 离岸公司 / 条码一站式,已服务 50000+ 出海企业。
为什么选择柏斯特:
- 全球化服务网络:香港 + 英国本土主体,多法域落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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